黑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17.08.2018  08:21

  黑车改〔2018〕3号

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车改〔2015〕36号)及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地方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中车改办〔2016〕12号)要求,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推进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节约企业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树立国有企业良好社会形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创新制度,分类保障。改革省属企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完善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实现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取消与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集中管理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二)坚持厉行节约,提高效率。以公务交通成本节支情况作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评价依据,合理确定省属企业公务用车配备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并严格规范管理,切实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三)坚持分级负责,稳妥推进。在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指导下,省属企业充分结合本企业实际,周密制定车改方案,对所属子企业逐级落实责任,先易后难、分类分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务用车改革。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所属的省属国有企业(不含境外企业和企业境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本实施意见适用的人员和岗位主要是指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省属企业负责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其他岗位和人员(以下简称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已先行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省属企业按照本实施意见在节支的前提下进行规范。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四、主要任务

(一)公务交通保障方式。省属大中型企业及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副职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同企同策”方式来统一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选择配备公务用车或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小微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取消配备公务用车,实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制度或者按标准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受自然环境等条件限制,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应从严掌握,报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公务出行全部实行社会化保障,取消配备公务用车,在节支前提下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二)省属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比照当地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相应层级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倍。报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并报省车改办备案。

(三)保留车辆。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其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严格控制数量。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公务用车。

取消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为省属国有企业集团本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

(四)省属企业子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公务用车保障方式。具备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条件的子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取消公务用车的子企业负责人,选择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其他人员一律实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制度。由于所处自然环境以及生产经营条件所限,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应从严掌握,由集团公司审核,报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后执行。省属企业要从严确定子企业的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和参改人员范围,合理控制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数量和配备标准。

(五)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新购置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购车价格原则上要控制在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企业应严格控制数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报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集团总部原则上不超过1辆。

(六)时间安排。2018年9月1日起,全面启动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10月1日起,封存应取消车辆,并实行公务交通费用补贴或报销方式保障公务出行。12月底前全面完成。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于12月底前将所属企业车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汇总,报省车改办备案。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指导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系统)车改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工作推进,负责审核所属国有企业车改方案。省属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研究制定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统筹做好本企业及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组织领导工作。

(二)规范处置公务用车。省属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转让规定,制定统一规范的公务用车处置办法,企业车改取消车辆由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协调汇总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按规定程序公开处置。

(三)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省属企业应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车改后企业保留车辆应纳入全省公务用车信息监督平台系统统一监管。

(四)妥善安置司勤人员。省属企业要根据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确定留岗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与相关司勤人员的劳动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加强宣传和引导。各省属企业要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宣传,引导企业职工转变观念,营造理解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黑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参改车辆统计表

2.黑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参改司勤人员安置情况表

3.黑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参改人员情况统计表

4.黑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公车改革总体“节支率”统计测算表

 

 

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18年8月14日

ABCG1174.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