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号)

03.05.2018  21:09

省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75号)的要求,为加强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用药管理,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保证基金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36种谈判药品和国家药品目录(2017版)乙类药品中的埃克替尼、达沙替尼、吉非替尼、伊马替尼等纳入省直医保特殊用药,实行分类管理。

二、特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其中参保人员使用曲妥珠单抗等22种靶向药品所需费用,个人先行自付30%后,其余部分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使用利拉鲁肽等18种药品所需费用,与其他乙类药品一样,个人先行自付20%后,其余部分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见附件)。

三、特殊用药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际支付金额计入参保人员年度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四、符合特殊用药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住院、门诊特殊治疗时(含指定定点零售药店)使用曲妥珠单抗等22种靶向药品。

五、参保患者异地就医,经省医保局备案后,可享受特殊用药待遇。

六、已由基金会或慈善机构提供无偿供药的药品,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均不再支付相关费用。

七、纳入省直离休人员医疗统筹人员所需特殊用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八、曲妥珠单抗等22种靶向特殊用药为重特大疾病治疗用药,实行“五定”管理,即定患者、定医疗机构、定医生、定处方、定药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进行重点监控,做好费用分析,确保基金安全。具体经办操作规程由省医保局另行制定。

九、本特殊用药政策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省直医保特殊用药药品目录.xls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