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离境退税政策陆路口岸第一单在绥芬河市成功开出

04.08.2016  23:36

  黑龙江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正式实施

  ——全国离境退税政策陆路口岸第一单在绥芬河市成功开出

  8月1日黑龙江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正式实施,俄罗斯游客Lopatinamargarita(玛格丽塔)在绥芬河购买了一件裘皮,物品价格5600元,达到离境退税标准,按照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规定,享受到退税金额504元。正式成为8月1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以来,全省第一笔离境退税业务,同时也是全国陆路口岸的第一笔离境退税业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相关文件规定,对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在退税商店购符合退税条件物品,在正式对外开放并由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离境时,退还增值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从8月1日起在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黑河口岸、绥芬河口岸率先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黑龙江省国税局积极与商务、旅游、海关、财政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前期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准备工作,有效保障了离境退税政策在我省的平稳落地实施。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是跨地区跨部门的网络系统,涉及离境退税商店、金融、海关、财政、税务等多个部门,系统安全要求很高,安装部署、联调联试、模拟运行工作量很大。黑龙江省国税局倒排工期、科学有效开展工作,整合资源、合力攻关,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确保系统万无一失,保证系统平稳安全运转。积极开展离境退税业务宣传工作,编制业务教材、技术操作手册,印发中英俄文于一体的退税指南手册,组织专题业务培训,先后对离境退税商店、海关、银行代理机构、国税人员和全省导游等300余人次进行培训,切实服务好境外旅客这一特殊纳税人。

  黑龙江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境外旅客申请购物离境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并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指定离境口岸办理离境手续,离境前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所购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并在退税申请单上签章;在指定的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

  境外游客离境退税政策的实施,进一步吸引了境外游客到黑龙江省旅游,增强了俄罗斯、韩国、日本等国旅游消费者的购买力,有效改善了黑龙江省旅游业发展软环境,促进黑龙江省旅游业及相关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推进黑龙江省旅游业迈向国际市场。下一步,黑龙江省国税局将进一步优化服务,加强监管,确保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扎实有效开展,推动年底前有望实现全国跨地区互联互通、跨区域购物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