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县法院首次网络直播公益诉讼案件 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14.11.2018  18:51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委、省高院及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决策部署,11月6日,富裕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四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院长李金民担任审判长,富裕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雪峰、公诉科科长牛艳红出庭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是富裕法院首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首例通过网络直播的公益诉讼案件,当地群众代表30余人到庭旁听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15日5时许,富裕县公安局友谊乡派出所工作人员在禁渔水域乌裕尔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富裕县友谊乡中和村段巡查期间,发现多人使用禁用渔具(网堵、网帐子)进行非法捕捞。友谊乡派出所工作人员当场将非法捕捞人员韩某东、张某、刘某林、张某明抓获,现场扣押小鲫鱼、小老头鱼、小泥鳅鱼、水老鳖等水产品近50斤,非法捕捞使用的地笼9个、铁船3只,网堵4个、网帐子4个、张嘴等(网堵)2个、花篮子7个。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黑龙江水产研究所评估,被告人韩某东、张某、刘某林、张某明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乌裕尔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富裕县友谊乡中和段的小鲫鱼、小老头鱼、小泥鳅鱼、水老鳖等水产品近50公斤,总价值为352.8元,幼鱼损失量40142尾。

    黑龙江乌裕尔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辖湿地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为鱼类、两栖类、水鸟提供栖息地和迁徙停歇地等生态功能,具有重要生态价值。韩某东、张某、刘某林、张某明等人在禁渔期、禁渔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行为造成国家级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韩某东、张某、刘某林、张某明的行为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鉴于被告人韩某东、张某、刘某林、张某明等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自愿积极赔偿损失,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韩某东、张某、刘某林分别判处了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对张某明判处了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没收所有的犯罪工具,赔偿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修复费人民币共计2208元,并在相关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庭当庭作出如上判决,四被告表示服判。

    主审法官呼吁,在人们的意识当中,抓几只鸟,网几条鱼,都是小得不能再小的事,也不会对他人的生活造成影响。但是,鸟、鱼、树木、草原等都是大自然的馈赠品,我们善待自然,自然就会善待我们。人类已经为自己破坏生态环境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让我们从现在开始,从小处入手,进一步提高对破坏生态环境的防范和保护意识,知晓破坏生态资源的法律后果,为我们生存的碧水蓝天增添美好的色彩。

    当日,当地群众代表来到庭审现场参加旁听,接受法治教育,了解破坏生态资源的法律后果。旁听的村民感叹道“以前村民认为抓几条鱼是稀松平常的事,今天才知道这个也是破坏生态环境,也是法律不允许的。回去之后我要向村民大力宣传,让他们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保护我们的环境,保护我们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