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北县法院:打击信息网络犯罪 维护群众财产安全

17.05.2022  04:30


    如果有人告诉你,借用几天手机卡、银行卡,没啥损失还能赚点“小钱”,你是不是很心动?事实上,这种赚钱方式很有可能会让你沦为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

    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活动,利用他人实名登记的银行卡或支付结算账户等来进行资金的接收、转移。当个人为了谋利,非法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微信号、手机卡等提供他人使用时,事实上就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近日,萝北县法院审理了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被告人王某(化名)通过微信与他人取得联系,得知贩卖银行卡赚钱的信息。王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诈骗等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以50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U盾,以及电话卡共11套,然后以每套800元的价格转卖。2020年9月10日,王某贩卖的银行卡被他人利用进行网络诈骗,涉案银行卡流水金额高达410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承担刑事责任。

    不要相信“天降馅饼”。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

    如果发现周边有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保持警惕,远离犯罪。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藏、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