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植复绿”开疆记

02.02.2018  17:40
  生态文明建设是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我们的宏伟蓝图。
  2018年,省检察院林区分院积极探索在现有诉讼框架内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保护生态环境,全面开展“补植复绿”专项工作,以实际行动践行恢复性司法。针对林区实际情况,林区分院公诉处牵头,以“维护绿色林区,保护绿水青山”为宗旨,组成调研小组,在分院党组的支持下,拓宽思路,敢于创新,制定了《开展环境资源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规定》、《环境资源犯罪案件 “补植复绿”工作实施办法》、以及《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证据标准》,为下一步在重点国有林区内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凝心聚力破解工作难题
  在林区检察分院公诉处带领下,调研小组通过对近年来辖区内多发的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研究,发现基层多数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在最后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后,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不到有效修复,被告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的损失也得不到有效弥补。通过借鉴其他省份成功经验、结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调研小组初步拟定,在现有诉讼框架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要求刑事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对其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对受损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以司法途径全面推进林区补植复绿工作,保护受损的生态环境,助力美丽龙江建设。
  形成合力拟制规范文件
  在明确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推进“补植复绿”工作后,调研小组从林区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资源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定义、责任划分、案件范围、案件程序、法庭审理、判决、执行监督等方面展开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资源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暂行规定》、《关于开展“补植复绿”工作实施办法(暂行)》,有效规范日后林区两级院提起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为保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资源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真正作用到生态修复上,调研小组结合辖区内林业局各部门职能,明确了补植复绿工作的责任划分。为确保案件判决后赔偿款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践行法律监督,制作了补植复绿工作流程示意图,通过图文并茂的形式展示了补植复绿工作的执行部门与监督部门,真正使补植复绿工作落到实处。
  制定严密案件证据标准
  为保证环境检察机关提起资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的有效开展,调研小组深入研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常见的证据问题。对于涉林案件中林业局职能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资质问题、植被恢复费用测算问题、林地被破坏后的损失认定问题、检察机关在法庭审理阶段对附带民事部分的举证、质证问题等难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林区院实际情况,形成《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证据标准》,严把证据关,充分保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质量。
  2018年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建设“美丽中国”目标的关键一年,林区检察机关通过提起环境资源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全面推进国有重点林区“补植复绿”工作的进行,不驰于空想,不鹜于虚声,一步一个脚印,为实现建设“美丽龙江,绿色林区”做出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