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若干规定》

27.07.2017  14:02
  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打造优良的法治环境,经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7年6月29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作出规定。
  目前,我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不断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全省法治环境持续优化。但是,仍有个别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行政执法检查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等扰企扰民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规定》要求,不得在权责清单范围以外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检查要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并要科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推进联合执法检查,实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检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涉企检查要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未列入计划的不得擅自开展检查;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约见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向其反馈检查结果,须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规定》同时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规检查行为规定了严格的追责措施。
  《规定》起草过程中,相关部门组织我省部分企业和商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建议,主要内容得到企业和商会的广泛认同。《规定》的颁布实施,将对全面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打造优良法治环境,起到积极保障作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正式文件链接:http://www.hlj.gov.cn/gkml/detail.html?t=2&d=35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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