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法院动真格 “老赖”终服软

23.11.2017  18:51

    2014年9月17日,被告王某经人担保与讷河市鑫三和农机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协议,约定在签订此协议时一次性交付5万元,于2014年9月27日再交5万元,剩余32.7万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现金付清。在签订此协议时,卖方将收割机交付给买方,如2014年9月27日买方无法交付5万元,卖方有权将收割机收回,已交付的5万元作为违约金,不再返给买方。协议签订后,被告王某交付5万元后还欠原告37万余元。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王某在2014年12月给付讷河市鑫三和农机有限公司货款7万元。2014年12月15日,讷河市鑫三和农机有限公司将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讷河市常发三和农机有限公司。讷河法院依法认定两份合同真实有效,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讷河市常发三和农机有限公司货款30余万元及其利息。案件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

    王某一而再再而三的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讷河法院执行人员反复做王某工作,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王某态度强硬,对其说服教育无任何效果,执行人员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其所有的收割机予以扣押。王某见执行人员要扣押收割机,于是耍赖要躺在收割机上面。在反复劝告无效的情况下,执行人员要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最终,被执行人由消极对抗执行变为积极筹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双方同意将收割机议价25万元折抵执行款,本案执结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