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一交警中队长进车库带走绒裤和鞋子 法院不算盗窃

12.10.2018  12:26
巴彦一交警中队长进车库带走绒裤和鞋子 法院不算盗窃 - 新浪黑龙江
二审判决书。图片来源:被害者赵某的代理律师提供。 - 新浪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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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黑龙江晨报

  原标题:巴彦一交警中队长入居民车库带走一条绒裤两双鞋 法院:不算盗窃(检察院抗诉被驳回)

  黑龙江省巴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哈肇路中队长刘忠义,被检方指控进入一户居民住宅楼的地下车库盗窃了一条绒裤和两双鞋。记者获悉,2018年9月26日,该案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刘忠义不构成盗窃罪,并宣告其无罪。

  记者获得的一审判决书显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忠义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5日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30日6时许,刘忠义在哈尔滨市巴彦县某小区趁被害人赵某在该小区与其住处相连的车库门未关闭之机,进入该车库内,盗走一条绒裤(价值90元人民币)、两双鞋。

  公诉机关认为,刘忠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不过刘忠义辩称,案发前日,是应被害人赵某之约来到她的车库,赵某不在。次日早晨,刘忠义担心赵某的车库未关门导致暖气被冻,来到赵某车库。为了开玩笑,拿走了赵某的一条绒裤、两双鞋,不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

  2018年8月20日,道里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书显示,道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9日22时许,刘忠义进入赵某住宅楼下的车库,停留5分钟左右离开,8分钟后第二次进入车库,停留20秒左右从车库出来,15秒左右第三次进入车库,停留1分40秒左右,刘忠义从车库出来。20秒左右,刘忠义第四次进入车库,停留20秒左右离开。4分30秒左右,刘忠义第五次进入车库,停留20秒左右,离开车库。

  次日6时45分许,刘忠义第六次进入车库,将赵某存放于车库内的一条绒裤、两双鞋带走。此时,在二楼居室的赵某听到车库内声响而喝问,刘忠义携带上述物品离开。当日下午16时40分许,被害人赵某报案。21时许,刘忠义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次日被关禁闭,之后被刑事拘留。

  由此,道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赵某的车库并非用于生活起居的“”,故被告人刘忠义的行为不能评价为入户盗窃,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刘忠义无罪。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依照《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的规定。赵某的车库虽然与外界相对隔离并与卧室相通,但该车库既不具有像用于生活的渔船那样的生活起居功能,也不具有人们对封闭院落与生活居室自然相通成为一体的一般生活感知,故不能定义为“”。

二审判决书。图片来源:被害者赵某的代理律师提供。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害人的车库并非用于生活起居的“”进而宣告刘忠义无罪系适用法律错误,刘忠义以非法为目的,入户盗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9月26日,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宣告刘忠义无罪。

  二审判决书显示,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的证据与原审相一致。刘忠义所进入的现场从直观上看即是车库,虽然赵某居住的房屋同车库相连,但联通口的部位较为隐蔽,认定该车库为“”的证据不充分,对抗诉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及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不予支持。所以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记者获悉,刘忠义此前有作案前科,但是当时检察院未予起诉。一份2005年2月黑龙江绥化市人民检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时任巴彦县交警大队西集中队队长的刘忠义,将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卖给巴彦县西集镇政府,一辆黑色本田轿车存放在西集镇交警队的车库中。三辆车均属于刘忠义的亲友盗窃的赃物。案发后赃车被依法收缴,返还被害人。该案原以刘忠义涉嫌收购、销售赃物罪由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但是,检察院认为,刘忠义犯罪后知罪悔罪,积极返还赃物,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因此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