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限行超半年以上需开听证会

24.06.2017  04:12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了解到,哈市拟出台《哈尔滨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实施规定》,对道路限行进行规范。其中要求,限制交通时间半年以上,需召开论证会或听证会,对限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后方可实施。

  《限制交通实施规定》列入人大立法计划

  近年来,由于哈市进行大面积、大范围的地铁、路桥建设施工及道路、市政管网改造施工,致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了诸如单双号通行、五减二、单向通行、封闭道路等限制措施。这些措施具有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常态化的特点,会一定程度上给市民出行带来影响。

  在今年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栾芳等13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哈尔滨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实施规定〉的代表议案》,建议哈市尽早出台规范哈尔滨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将《哈尔滨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实施规定》列为2017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

  限行实施第一周警告教育为主

  据了解,拟制定出台的《规定》共十五条,规定(草案)明确授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限制交通措施的主体部门,同时,明确了交管部门道路限行的目的、手段、实施方式等。

  规定(草案)提出:根据施工单位申请,需要对相关区域和相邻道路限制交通,限制交通时间在半年之内的,应当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限制交通实施方案,作出限制交通决定。限制交通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应当召开论证会或听证会,对限制交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后,制定限制交通实施方案,作出限制交通决定。作出限制交通决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限行前十五天向社会进行公告,在限制交通实施前期,设置一周宽限期,宽限期间以警告教育为主。另外,限行区域内生活、工作的市民,携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可在就近路口驶进、驶离限制区域。

  恶劣天气可直接启动限行

  规定(草案)中提出,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二级(含)以上预警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政府应急预案安排和专项方案规定,启动限制交通。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各种紧急事件的限制通行实施预案。在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突发事件等应急情况下,直接启动限制交通。限制交通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限制交通的通告,以及包括措施种类、限制范围、持续时间公告形式等内容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此外,对实施半年以上限制交通措施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实施情况跟踪管理,对实施效果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继续执行、暂缓执行、停止执行或修改限制交通措施。作出修改限制交通措施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草案中规定的五种限行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交通措施。

  (一)根据本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需要限制交通的;

  (二)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对涉及的城市道路限制交通的;

  (三)遇有大范围施工,需要对相关区域和相邻城市道路限制交通的;

  (四)遇有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二级(含)以上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数大于200且将持续72小时(含)以上,需要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交通的;

  (五)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的情况,需要限制交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