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 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15.03.2017  15:34

黑卫监督函〔2017〕43 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1354号)精神,有序推进全省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 2 日


黑龙江省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1354号)精神,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特制订本方案。

一、  监督检查内容

(一)《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依法履职情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与协调保障、健康教育、传染病预防控制及相关制度的落实、医疗救治、监督执法等方面。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4.进一步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二)《艾滋病防治条例》。 
      1.《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 
    2.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依法履职情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与协调保障、宣传教育、预防控制措施和“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医疗服务和监督执法等方面。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4.进一步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单位依法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实验室感染控制和监督执法等情况。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4.进一步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 
    2.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协调与保障、相关配套文件制定、宣传教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应急体系的建立及应急处理工作的开展等情况。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4.进一步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二、  对象与范围

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幼儿园、学校、供水单位、公共场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具体监督检查内容见附件1-5。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3月)。各地要根据本方案制订本辖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综合监督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自查整改阶段(4-6月)。各地要按照监督检查内容进行自查,逐级上报自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采用双随机方式对县(市、区)工作开展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我委将适时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地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结上报阶段(7月)。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如期完成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并按时限上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地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精心部署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处(科)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完成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督查工作、汇总上报总结等;应急、疾控、科教、医政、中医医政、法制、妇幼等相关处(科)室要对照监督检查内容提供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书面材料,配合开展督查工作等;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日常监督执法情况、开展抽查、协助完成督导检查和相关情况汇总工作等;疾控机构负责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日常管理相关情况。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问题请联系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涉及有关专业方面的问题请依据职责分工联系委相关处室。

(三)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四)认真总结,及时报送信息。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2017年3月24日前,将联络员名单(附件6)报委综合监督处。2017年7月7日前,将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至委综合监督处。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局按照本次监督检查职责分工,于2017年7月7日前将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报(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至委综合监督处。

委应急办、疾控、科教、医政、中医医政、法制、妇幼等相关处室,结合各地各单位上报的工作总结和汇总表,将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以来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履职情况、成效及意见建议的书面材料和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版)于2017年7月10日前,交委综合监督处统一上报国家。

委综合监督处联系人:刘志峰、聂嘉锐

电话:0451-85971182

邮箱: [email protected]

委疾控处联系人:石刚

电话:0451-85971060

邮箱:[email protected]

委科教处联系人:刘彦龙

电话:0451-85971087

邮箱:[email protected]

委应急办联系人:苑维春

电话:0451-85980551

邮箱:[email protected]

委法制处联系人:孙鸿雁

电话:0451-87257005

邮箱:[email protected]

委医政处联系人:崔武

电话:0451-85971108

邮箱:[email protected]

委中医医政处联系人:孙斌

电话:0451-85971108

邮箱:[email protected]

委妇幼处联系人:武宪秋

电话:0451-87091257

邮箱:[email protected]

省卫生监督局传染病防治科联系人:贺杰 

电话:0451-87907390 

邮箱: [email protected]

省疾控中心联系人:孙建飞

电话:0451-55153607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2.《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3.《艾滋病防治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6.各地《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联络员名单回执


附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