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我省严厉打击“套路贷”非法高利放贷和重点行业领域涉黑犯罪案件

20.06.2019  16:40

    黑恶势力犯罪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日趋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实施诸如“套路贷”、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全省法院一审审结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涉“套路贷”、非法高利放贷等金融领域案件的数量占全部结案数的10%左右。同时受经济利益驱使和社会治理能力的局限,一些重点行业领域诸如土地矿产、住房建设、金融、交通运输、医疗医药、文化旅游、商贸集市、校园周边、石油煤炭、农林水利等,易滋生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市霸”“行霸”“油霸”“砂霸”“煤霸”……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对这两类案件的严厉打击,打掉了黑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依法维护了社会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近日记者采访相关案件办案法官,剖析相关案例。

    杨志等21人涉“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被告人杨志,系原哈尔滨志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2015年10月,杨志以哈尔滨志乾投资有限公司为依托,先后纠集被告人周泉泉、邓世文等人,以办理“无抵押贷款”为名,采取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虚增债务等“套路贷”手段,向100余名被害人放贷并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讨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利益,形成以杨志为组织者、领导者,周泉泉、邓世文为积极参加者,多名人员参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该组织共实施诈骗犯罪66起,敲诈勒索犯罪37起,抢劫犯罪1起,盗窃犯罪5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非法获利500余万元。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杨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对部分被告人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宣判后,杨志等16名被告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杨志等人上诉。

    该案审判员、道外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陈丰彦介绍,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杨志纠集多人,以开办投资公司为依托,通过与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肆意认定违约,签署空白租、卖房协议等方式,采取威胁、恐吓,甚至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手段索要欠款,共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抢劫、盗窃、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112起,使众多群众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而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部分被害人躲避到外地不敢回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覆灭,充分体现了我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定决心。同时,也提醒人民群众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省审结的同类案件还有程雷等13人涉黑案,2015年至2017年,该组织成员与其他2名同案被告人实施非法拘禁犯罪5起,敲诈勒索犯罪3起,向142名被害人违法高利放贷1100余万元。金莞东等22人涉黑案,该组织“以贷养黑”,2016年11月至2018年4月不到两年内,该组织累计发放高利贷1300多笔,金额500余万元。

    崔巍等22人涉建筑工程、交通运输、非法高利放贷、赌博等多个行业、领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被告人崔巍,原克东县克东镇观山国际小区开发合伙人。被告人崔岩,原克东县观山国际物业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崔利、崔伟,均为个体经营者。2003年12月21日,崔巍、崔岩、崔利因索要债务伙同被告人汪铁锋将王元砍成重伤后在逃。2006年,时任克东县公安局克东镇第一派出所副所长的李长宝(另案处理)在崔巍委托下,帮助崔巍与王元达成调解协议,并在遗漏汪铁锋涉案、隐瞒重伤鉴定结果的情况下,终止对该案侦查,导致崔巍、崔岩、崔利、汪铁锋至本案案发时未受到追诉,崔氏兄弟由此在克东县颇具恶名。2009年左右,崔巍、崔岩、崔利、崔伟开始从事客运经营,先后纠集多人成立“看线队”。2010年2月28日,崔巍、崔利带领“看线队”部分成员持械对私家车主张文君、陈国柱等人实施殴打、恐吓等暴力行为,禁止出租车、私家车在崔氏兄弟经营的客运线路上搭载乘客,逐步控制了克东县克东镇通往南部乡镇的客运市场,形成以崔氏兄弟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有组织地实施赌博、非法垄断客运市场、非法高利放贷、在房地产项目经营场所持械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2003年至2018年,该组织共实施故意伤害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8起、聚众斗殴犯罪3起、职务侵占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2起、赌博犯罪2起、敲诈勒索犯罪3起、妨害作证犯罪1起、妨碍公务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及22起随意殴打他人、非法聚敛钱财等违法行为,造成1人重伤、多人受伤的危害后果。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6000多万元,其中违法高利放贷1900万元,非法收入120余万元。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崔巍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崔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崔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崔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6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同案被告人耿艳英、潘凤龙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对潘凤龙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崔巍等20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院长李效林介绍,本案系涉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等多个行业、领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告四兄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拦截、恐吓、殴打等暴力行为,非法控制客运市场;凭借黑恶势力非法影响力,插手民间纠纷,导致人民群众不敢合法维权;利用克东县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在不具有相关资质和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拆迁业务,强取房地产项目经营权,在经营场所持械寻衅滋事,干扰、破坏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凭借黑恶势力非法影响力,帮助组织成员王东臣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并利用其职务侵吞该村集体财产,把持基层政权。该组织对克东县多个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极大地破坏了克东县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成功打掉该组织后,克东县社会治安状况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不断上升。该案的依法办理有力地打击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嚣张气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增强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犯罪作斗争的信心。

    王海龙等17人涉交通运输行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被告人王海龙,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巨源镇小山村原村长、哈尔滨市通城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起,王海龙纠集王刚等人,以成立运输公司为依托,在公路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庇护下,从事为在哈尔滨市辖区违规、超载大货车提供非法保护的“保车”业务,逐步形成了以王海龙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4年至2018年,该组织对在哈尔滨市城区内从事货物运输的大货车业主及司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57起,同时有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起,妨害公务犯罪1起,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犯罪1起,非法获利500余万元。2017年,王海龙通过贿选等手段,当选为哈尔滨市道外区巨源镇小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谋求政治资本,把持基层政权。原哈尔滨市公路管理处养路总段路政稽查部工作人员孙春泉、王义利用职权,为王海龙等人从事“保车”犯罪活动提供保护,对参与“保车”的超载大货车不予查扣。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海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犯寻衅滋事罪,犯妨害公务罪,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春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其他14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对部分被告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罚金。宣判后,王海龙、孙春泉、王义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审判员、香坊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袁越介绍说,该案系涉交通运输行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称“疯狂大货车”案,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以王海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在哈尔滨市城区内从事货物运输的大货车业主及司机采取暴力及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迫接受其组织的保护并缴纳“保车费”,并通过送金钱、礼物等方式拉拢、贿赂交通民警及路政人员,为该组织成员提供交警及路政人员的出勤地点、时间等信息,以及在该组织所保护的大货车被查处时提供帮助,致使哈尔滨市区内大货车的超载行为愈演愈烈,恶性交通事故屡屡发生,“疯狂大货车”严重破坏哈尔滨市正常的交通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王海龙还企图谋求政治资本、把持基层政权,通过贿选手段成为村委会主任。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依法严惩,顺民心、得民意,充分体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将打击矛头指向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黑恶势力犯罪,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我省审结的同类案件还有郭立新等23人涉矿产资源领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该案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省审理的第一起涉黑案件,也是首例涉黑死刑案件。2009年至2014年,该组织共实施故意杀人犯罪2起,非法采矿犯罪1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3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盗窃犯罪1起及违法事件10余起,非法敛财2300余万元。上述案件的依法查处,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同时,还有利于在审判工作中及时发现社会管理短板和薄弱环节,促进有关部门加强防控机制建设,将依法严惩犯罪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扩展审判效果,从源头上防范黑恶势力犯罪。

文章出处:黑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