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中院:充分发挥环资审判职能 筑牢生态文明绿色屏障

03.02.2023  15:44

    2023年2月2日是第27个“世界湿地日”,主题是“修复湿地、刻不容缓”。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是人类宝贵的生态资产,由于人类对湿地生态系统重要性认识不足,过度开垦湿地或改变其用途,湿地生态系统一度遭到破坏。

    近年来,鸡西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自觉把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环境资源审判全流程、各环节,坚持惩治性与恢复性司法理念并重,用司法之剑守护鸡西湿地的碧水蓝天。

    日前,鸡西中院审结了一起湿地筑坝行政处罚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裁判结果,以及该案的典型意义吧。

    基本案情

    游某于2020年12月中旬在“中央环保督察2019年退耕还湿地块”多次筑堤,堤坝长度约1770米,土方工程量6510.53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三)项规定,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游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游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个月内恢复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1 302 106元(每立方米200元)。游某不服向鸡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鸡西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分别向游某、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游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所举证据、依据,可以证明其所作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游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认定为合法的行政行为。被告鸡西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所作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认定为合法的行政行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游某的诉讼请求。游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依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一)项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开垦、挖沟、筑坝、堆山;(三)项规定,开垦、挖沟、筑坝、堆山、填埋、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体、采挖泥炭、擅自改变湿地用途以及排放或者抽采湿地水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挖沟、筑坝、堆山、采挖泥炭的,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

    本案中,上诉人游某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兴凯湖保护区湿地内筑坝6510.53立方米,存在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筑坝行为每立方米罚款二百元,对上诉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 302 10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

    被上诉人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并组织听证、作出听证报告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具有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中国是全球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积极践行者,中国首部《湿地保护法》已于2022年6月1日正式实施,开启了用法治方式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保驾护航的新征程。被告人游某违法筑堤的行为,对湿地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削弱了湿地的调节功能,严重的可能会造成径流减少,生态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减少、水土流失等,不利于防洪和抗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依法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