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中院:加大执行督办力度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5.12.2017  04:58

    杜某与徐某均为某矿业集团煤矿工人,2014年8月、9月在井下作业时,因顶板事故被砸伤。经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杜某为伤残10级,徐某为伤残9级。杜、徐二人分别于2015年的10月、2016年3月向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被执行人某矿业集团给付杜某、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合计分别为9万余元与11万余元。仲裁裁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均未给付二人款项。二人分别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于2016年9月为杜某执行回4万元,还差5万余元未执行到位;未为徐某执行回款项。眼看着日历越翻越薄,钱还是没要回来,二人心焦之下,分别在2017年7月向鸡西中院申请执行督办。由于二人申请督办时间相近、案由相同、被执行人相同、执行法院相同,鸡西中院将二人案件整合于同一期督办令下发至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

    为了让案件能够尽快执行完毕,负责执行督办工作的张敬阳在局务会上说明案件情况,申请要求办理该起涉民生案件的基层法院进行专案汇报。申请通过后,又立刻联系了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办理该案的执行法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穷尽措施,为杜某与徐某分别执行回执行款5万余元与11万余元。

    “真没想到能这么快就把我的钱执行回来,真是太感激中院执行局,太感激您了!钱要回来了,我家娃不怕没学上了!”杜某握着张敬阳的手激动地说。

    “是啊是啊!如果没有你们这些执行法官付出心血,我这钱肯定打水漂了!谢谢!谢谢!”在领到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的工伤赔偿款后,徐某和杜某不停地说着感谢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