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恒山区法院:简案快审为刑事审判插上“速度翅膀”

20.08.2018  21:44


    近日,鸡西市恒山区法院刑庭仅用4天就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简案快审为恒山法院刑事案件审判插上了速度“翅膀”。

    被告人耿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8年8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于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从立案到结案,仅用4天。

    被告人耿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当庭被告人表示不上诉。认罪服法并当庭表示再也不喝酒开车了。

    案情介绍:

    2018年2月26日14时15分,被告人耿某某在家中饮酒后驾驶黑GZ4288号小型轿车外出,于17时20分许驾车沿恒桦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在富家门前将同方向前方行人于某艳撞倒后,又与道路北侧车在富家大门相撞,于某艳、耿某某受伤,肇事车辆破损。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80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目前严厉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由于被告人饮酒含量过多,已经超过200mg/100ml,法律应该严厉惩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车辆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耿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耿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耿某某就自己酒后驾车行为表示非常懊悔,对原告造成的伤害表示对不起,并且在最后陈述的时候表示以后不喝酒了,认罪服法,以后遵守法律,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