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2013年部门决算及有关情况说明

21.11.2014  11:59
 

第一部分 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76号)规定,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拟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承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并做好考核评估工作。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负责推动市、县、乡三级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的动态监测;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拟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组织实施全省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的实施。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口计生委设8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发展规划与信息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宣传教育处、科研技术服务处、财务处、人事处。此外,还设置了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

   三、决算编报范围

  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2013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包括: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本级和所属5个二级预算单位,共6个独立核算单位。名单如下:机关本级及所属4个事业单位: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中心、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黑龙江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黑龙江省计划生育信息中心,以及1个参公管理的群团机关: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

 

第二部分 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2013年部门决算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2013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情况说明

  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2013年度全口径收入6090.59万元,支出6106.71万元,收支结余-16.12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61.04万元。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情况说明

  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2013年财政拨款收入5947.45万元,本年支出6106.71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021.94万元,占16.73%;商品和服务支出2826.29万元,占46.28%;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933.91万元,占15.29%;其他资本性支出1324.57万元,占21.69%。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3年部门决算编制手册》,对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2013年部门决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六、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但军事方面的耐用消费品和设备的购置费、军事性建设费以及军事建筑物的购置费等在本科目中反映)。

  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八、医疗卫生:反映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

  九、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十、医疗保障:反映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十一、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二、事业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三、公务员医疗补助: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十四、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五、住房保障支出: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十六、住房改革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十七、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八、提租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十九、购房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附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