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意见》完善棚户区改造

05.11.2018  16:31

  日前,我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要求棚改建设项目应纳入省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管理,严禁简化法定建设程序违规审批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意见》要求,各地要充分征求棚户区居民改造意愿,选择的购买房源必须已经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棚改项目,政府要与开发企业订立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开发企业要确保优先安置棚户区居民的条款和开发商的承诺事项。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较短的市县要及时调整棚改安置政策,合理控制货币化安置比例,鼓励棚户区居民选择新建棚改安置房方式进行安置。要统筹协调棚改安置项目周边环境、绿地空间、道路交通、季节风向、日照需求等因素。

  各地要做好棚改项目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创建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绿色环保工程。棚改项目要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卧室、起居室要满足采光要求。(记者 吴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