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商务厅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29.03.2018  21:53

 


 


各市(地)商务(招商)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务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切实提高信息报送质量,现将《黑龙江省商务厅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18年3月22日


 


 


 


黑龙江省商务厅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务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切实提高信息报送质量,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类别


政务信息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专报信息(商务部办公厅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的约稿);二是动态信息,包括主动向商务部办公厅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信息和投放到厅网站、LED屏及厅政务办公信息平台的信息;三是舆情信息,包括编译自境外外文媒体、网站的信息和摘编自境内中文媒体、网站的信息。


二、评分标准


(一)我厅采用的信息


1.厅网站采用专报信息、动态信息、舆情信息,每条计5分;


2.厅LED屏、政务办公信息平台采用专报信息、动态信息、舆情信息,每条计3分。


(二)上报商务部办公厅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的信息


1.上报的专报信息,每条加20分;


2.上报的动态信息,每条加10分;


3.上报的舆情信息,每条加5分。


(三)被商务部办公厅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


1.被商务部办公厅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采用为专报信息的,每条加40分;


2.被商务部办公厅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采用为动态信息的,每条加20分;


3.被商务部办公厅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采用为舆情信息的,每条加10分;


4.同时被多家上级信息部门采用的信息,累计加分。


(四)获得批示的信息


1.获得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专报信息每条加100分,动态信息每条加50分,舆情信息每条加20分;


2.获得厅领导批示的,专报信息每条加50分,动态信息每条加30分,舆情信息每条加10分。


(五)厅内综合多个处(室)的信息,视采用情况分配所得分数。


(六)扣分情形


1.未按时完成专报信息约稿且在到期前未书面说明原因并征得厅办公室同意的,每次扣50分;


2.每月上报信息基数为5条,不足的每条扣2分,零上报的扣20分;


3.上报信息出现重大错误的,每条视情扣10-50分。


三、考核方式


我厅按照上述评分标准对各市(地)商务(招商)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信息报送采用情况进行统计和评分,厅办公室每月将采用和得分情况进行通报。信息采用和得分情况将作为对各市(地)商务(招商)主管部门政策资金支持和对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工作绩效评价的依据。


四、报送要求


1.注重信息时效,于事项发生2日内上报;


2.注重信息质量,安排专人负责,主要领导把关;


3.市(地)商务(招商)主管部门信息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报省商务厅办公室;


4.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拟发布在厅网站、LED屏的信息,经过纸质审批程序,电子版发至厅网站编辑部;


5.厅机关各处(室)拟发布在厅政务办公信息平台的信息,经主管厅领导同意,处室主要负责人把关后发布。


五、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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