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旅游领域设立“红黑榜”

24.01.2018  13:31

  《黑龙江省诚信旅游建设“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近日颁布施行,我省旅游企业及旅游从业人员将接受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的制约。

  省旅游委有关人士介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旅行社、星级宾馆、A级景区、S级滑雪场等旅游经营者和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奖惩适用本《办法》。

  《办法》提出,进入旅游“红名单”的对象是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经营,落实安全责任制,且具有良好示范带动效应,对旅游诚信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进入“黑名单”的对象是经核实取证确认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旅游建设“红黑名单”公布的事项,包括所涉及的旅游经营者或从业人员的名称(姓名)、许可证号(执业证号)、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或事故等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和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布起止日期等内容。“红黑名单”公布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示期限为两年。公示期限届满,旅游经营服务诚信和不良信息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许可准入、资格认定、评先评优、品牌培育、信用评级、行政奖励或其它与旅游活动相关的申请受理时,应当查阅诚信旅游建设“红黑名单”并作为参考。

  《办法》要求,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设立“红黑名单”专栏作为对外发布平台,并实时公布“红黑名单”,定期在媒体上予以公布。省旅游委在政务网和黑龙江旅游资讯网上设立了“红黑名单”信息共享平台,并定期在《黑龙江日报》《生活报》、东北网等媒体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