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

14.06.2014  01:3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地方国有

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黑粮财联〔2013〕59号

 

各市(地)粮食局、农发行,绥芬河市、抚远县粮食局、农发行:

近年来,我省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部署,大力推动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企业“三老”问题基本解决,新的经营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下,积极开展粮食购销,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开始走向振兴发展的新阶段。但是,在多元市场主体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受历史遗留问题及当前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融资难、竞争力弱、经营模式单一、缺乏自我积累等问题比较突出,“小、散、弱”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粮食购销主渠道的地位和功能受到影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粮财〔2012〕205号),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的重要支持作用,促进我省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和资源整合重组,尽快实现做大做强,更好地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动布局调整和资源整合重组,做大做强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一)以规划为先导,加强企业布局调整和资源整合重组顶层设计。按照有利于保护售粮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的原则,省粮食局在深入分析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产状况、经营能力,充分考虑当地粮食购销数量、企业辐射半径和应急保障需要,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围绕构建全省地方新型粮食购销和仓储物流网络体系,制定了全省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和资源整合重组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合理确定保留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被整合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放开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构建以10个左右年粮食发运能力100万吨以上大型控制性综合粮食产业园区为龙头、以30个年发运能力50万吨以上的大型粮食集散中心为支撑、以60个收储能力在20万吨以上的主产区中心粮库为骨干、以一批收纳库为基础的新型粮食购销和仓储物流网络体系。在企业整合重组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在不改变规划整体框架的情况下,省粮食局将进一步完善规划。

(二)重点推进市、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整合重组,促进优质资产和优势资源的集聚。要以规划确定保留的优势骨干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为主体,通过兼并重组被整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建公司制、股份制的粮食购销企业,实现规模和实力的快速扩张,更好地承担粮食储备、政府调控和市场化收购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按照“一县一企、一企多库”的模式,进行深度整合重组,集中打造1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采取破产核销、资产变卖、诉讼减债、打包处置、政府承债、央企和省内大型企业承接、利润弥补、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往来相互对冲等措施,有效消化处理被整合企业财务挂账,真正实现优质资产和优势资源的集聚。

(三)提升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化程度,打造区域性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集团。要因地因企制宜,以具备规模优势、资产优势和市场影响力的域内大型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依托,通过采取跨行政区域、跨所有制等多种方式的资产重组,打造以资产为纽带,具有龙头牵动作用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区域性粮食购销企业集团,形成统一发展战略、统一资产管理、统一财务核算、统一制度管控、统一人力配置(以下简称“五统一”)的统分结合的集团化发展模式,不断提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控制力。

二、转变企业经营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着力改变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买原粮、卖原粮”的单一经营发展模式,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向集收购、储存、物流、加工、销售等为一体的大型控制性综合粮食产业园区和大型粮食集散中心发展,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增强企业竞争力。鼓励和支持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积极参与“主食产业化”、“放心粮油工程”等,拓展经营空间,实现经营多元化发展。

(五)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继续深入推进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公司制改造,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创新机制,规范运作,切实增强企业实力。

三、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为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六)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制定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源整合重组工作实施方案,要征得地方政府批准及有关部门支持,通过争取政府在涉及企业资产整合重组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依靠政府在协调解决企业整合重组难点问题上的主导作用,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七)在改制重组过程中,要通过采取免征、先征后返或减征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改变为出让用地。结合“退城进郊”、创办“粮食产业园区”等,盘活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资产,扩大资产规模,改善资产质量。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出租、出售和破产资金收入,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次用于解决拖欠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保费等遗留问题,偿还企业欠帐。如有剩余,全部用于保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建设和发展。

(八)加强对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在社会保障、经营性亏损挂账处置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政策,争取重组、改制后的地方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继续享受原有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企业经营成本。

(九)采取政府注资、企业入股等方式,多渠道充实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本金,提高企业资信状况,增强融资偿债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发挥政策性金融支持作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十)保证政策性粮油收购资金的需要。以省、市两级粮食储备为重点,确保储备粮增储、轮换资金需要,应给予信用贷款支持。

(十一)积极支持市场性粮食经营。对经营管理状况好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自主经营的市场化粮食收购资金需求,按照企业风险承担能力和经营能力,在企业的有效资产应抵尽抵,落实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后,可发放信用贷款,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两种风险保障措施可不同时使用,区分优质客户和一般客户执行不同政策,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委托收购,严格按照“以销定购、以购定贷”原则发放贷款,重点支持产销衔接,北粮南运,各种交易平台签订的购销协议,提高履约率。

(十二)创新担保方式和担保机构。研究探索与信贷产品相配套的担保方式,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密切配合,实行粮食库存浮动抵押、仓单质押、多户企业联保、股权质押、企业法人个人资产担保等。有条件的地方,创建由政府、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企业、社会资金等联合的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

(十三)对于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使用粮食收购贷款,每年在收购旺季前要及早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收购贷款资格认定和贷款最高额度核定工作,将粮食收购贷款额度核批到企业,并及时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对改制重组后保留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暂时达不到粮食收购贷款条件的,给予两年过渡期限。对在整合重组后注销、破产和关闭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农发行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处置所形成的呆坏账。

(十五)在粮食主产区和有粮食收购任务县(市、区)域内,没有具备粮食收购贷款资格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应由当地政府指定,落实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选择至少1户条件较好尤其是改制重组后的保留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放粮食收购贷款,确保不留收购空白点,地方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对指定企业进行监管,确保农发行收购资金安全。

(十六)建立对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共同的资信考评机制,对诚信经营、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纳入“信誉良好企业”名单,在贷款条件和政策上给予适当的优惠和支持。

(十七)支持区域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集团。以资产为纽带、产权链条为核心、以利润和分配为驱动的,统一发展战略、统一资产管理、统一财务核算、统一制度管控、统一人力配置的集团化经营管理模式,并且进入实质性经营运作的粮食购销企业集团,在有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后,可给予贷款支持。

(十八)支持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单一的经营发展模式向收购、仓储、物流、加工、销售等一体化发展,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增强企业竞争力。鼓励企业参与“主食产业化”、“放心粮油工程”、绿色食品产业等,实现经营多元化。

(十九)积极支持粮食科学收储、科技创新、技术升级改造、质量体系建设、军粮供应保障能力提升及生产基地建设,推动数字粮库及智能集成试点示范,加快产业布局,尽快做大做强。

(二十)全省按照产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分别按照以市(地)、县为单位,考虑粮食产量及区位特点,选择二十户左右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有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后,可给予重点支持,在选择支持企业时应充分考虑区域特点,在粮食主产区、产区中的销区、产销平衡区的企业,并注意对一是转方式、调结构、产业链条长的企业;二是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三是实质性运作的粮食集团公司;四是改革形成“一县一企”、“一企多库”的企业;五是整合后发挥区域性作用的大型粮食集散中心、骨干收储企业给予支持。

五、强化信贷管理,严禁乱收费,防控风险

(二十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与农发行开展银企联席会议制度和情况互通、协调、信贷安全齐抓共管机制。地方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要求,确保粮食收购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申请粮食收购资金贷款须在农发行开立粮食收购资金存款账户,积极配合农发行对收购资金的信贷监管,销售货款要全额回笼至农发行存款账户,并及时归还占用的粮食收购贷款。对发生恶意挤占挪用农发行贷款的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严惩。

(二十二)要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过程中关闭、注销、破产、放开搞活、重组、出售等情况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管理及粮食经营、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向农发行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十三)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和农发行有关金融服务收费相关规定,严禁违规向企业收费。对于符合收费减免政策规定的,要减免相关费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以及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向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报告。

 

 

 

黑龙江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20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