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不可“任性”《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解读
推进行政机关合理行政,保障行政机关公平、公正地处理行政事务,避免行政权力寻租和滥用问题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月28日我省施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近日,记者采访了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对《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进行解读,《办法》通过规范行政裁量权,缩小裁量空间、限制随意裁量,提升依法行政的公信力,使我省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和监督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据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自主决定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规范行政裁量权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解决行政裁量权行使和监督中存在问题的有效手段。目前我省行政执法机关在裁量权的行使方面尚存在着裁量权基准缺失、裁量标准不统一、人情和关系裁量、行政裁量随意做出、裁量权监督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执法腐败现象,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阻碍了政府公信力的提升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因此,我省以立法的形式出台《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对行政裁量权加以规范。《办法》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避免行政执法随意化等问题”。
行使行政裁量权应遵循六种规则
《办法》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应遵循六种规则。即符合立法或者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在法定裁量幅度范围内;公平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考虑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依法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最有利的方式;除相关依据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外,相同或者相似情况下,作出行政裁量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
五项基本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
《办法》采取建立综合控制制度模式,建立五项基本制度来规范行政裁量权。一是源头控制制度。规定行政机关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对行政裁量权的种类、幅度以及行使主体、条件、时限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缩减行政裁量的空间。二是规则控制制度。规定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裁量标准、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平等对待、排除干扰、降低损害、先例规则等一般规则。三是适时调整制度。规定行政裁量标准的制定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行政裁量标准进行评估论证和调整完善。四是程序控制制度。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执行回避、公开、告知、听证等程序制度;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明确各内部机构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具体职责,并要求实施重大行政行为的,应当由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五是案例指导制度。规定省、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每年编制指导案例,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
行政机关可在裁量标准范围内合理细化
《办法》按照省、市、县三级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权限,规定了行政裁量标准制定的主体。同时,为使行政裁量标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相关行政裁量权标准的,有关行政机关可在规定的裁量标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存在裁量空间的其他行政行为等情形,可根据行为类型分别细化、量化裁量标准。例如,对行政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对应的具体情形;同一种违法行为,有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一般应当划分三个以上具体裁量阶次,并列明每一阶次处罚的具体标准;对行政确认条件、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条件、程序;对行政给付办理时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确定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对行政裁决立案、通知、答辩、审查、决定、执行等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作者:米娜)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