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控超标排放 补贴“洁净型煤”

27.02.2016  11:42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在经1月11日初次审议后,进行了11处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包括提高燃煤标准,使用洁净型煤;降低锅炉容量,要求新建、扩建锅炉容量不低于每小时35蒸吨;提高处罚金额,未定期公布燃煤数量的最低罚款标准由3000元提至1万元。

  A 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防污治霾

  在燃煤消费总量控制上,条例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未完成燃煤消费总量控制任务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燃煤消费总量的建设项目”,同时增加“区、县(市)人民政府未完成燃煤消费总量控制任务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

  在燃煤质量管理方面,常委会组成人员考虑到燃煤污染防治的根本出路是增加清洁能源的供给,有效进行能源结构的调整,降低煤炭消费量的增长速度,因此在条例中增加“清洁能源”,以加强对清洁能源的推广和使用。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洁净型煤”优于“达标煤”,应倡导鼓励燃用洁净型煤,因此将“优质燃煤”提档升级为“洁净型煤”,同时为加大政府财政补贴力度,条例增加“制定相应补贴措施”的规定。

  B 严查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

  在初次审议时,专家提出,标准的蒸汽锅炉产品系列中没有“每小时40蒸吨”锅炉,为此条例对燃煤设施管理内容进行了修改,规定“在本市建成区和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容量低于每小时35蒸吨、29兆瓦的燃煤锅炉”。

  部分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曾提出,对燃煤使用单位不仅应规定配备环保装置,还应要求必须使用。因此,条例增加了“燃煤使用单位的燃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煤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正常使用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的内容,同时,条例还增加了“未按照规定对燃煤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

  C不用标准煤最高处煤价三倍罚款

  在初次审议中,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缺乏细化,易造成处罚空置,因此修改后的条例细化为“电力、钢铁、水泥和集中供热等燃煤使用单位应当定期通过其网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公开平台或者报刊等,公布燃煤数量质量情况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方式、总量、超标排放等情况,以及燃煤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较为突出,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加大对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为此,条例规定“未定期公布燃煤数量、质量情况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方式、总量、超标排放等排放情况,以及燃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的或者公布内容不真实准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将最低处罚标准由原先的“3000元”提高至“1万元”。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条例对燃煤“购买”环节的处罚修改为对燃煤“燃用”环节的处罚,并规定“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的,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