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出台《意见》推进保障房并轨 6个主城区以公租房为主
日前,哈市公布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今后,哈市将通过新建、收购、货币补贴和长期租赁等方式发展公租房项目,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和松北6个主城区的公租房建筑面积都将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租金标准和减收比例实行政府定价。而以行政划拨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的经济适用房或将退出历史舞台,廉租住房也将纳入公租房房源。
企业可自建公租房
《意见》指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供需等实际情况,新批准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公租房为主,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对该《意见》实施前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统一纳入公租房房源。
公租房在筹集方式上,除了过去实施的规划配建和集中建设外,还允许通过社会力量、收购、租赁补贴、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中首次提到社会力量可建设公租房,拥有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人员较多的大型企业、大专院校、园区等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自行申请投资建设公租房或在市场上购买房源,用做公租房。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自行申请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市发改部门在立项核准时,需征求市住房等相关部门意见后,予以立项核准。
外来工也能申请 公租房
在承租人准入资格和租金方面,《意见》要求,保障性住房资格家庭分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外籍来哈务工人员以及具有低收入住房困难资格的家庭。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核发《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资格通知书》,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后,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包含原有廉租住房和公租房保障对象,新核定的保障性住房资格家庭,近期主要为其提供公租房保障。公租房根据保障性住房资格家庭类别,实行差别化租金。租金标准和减收比例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国土资源和民政等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公租房承租资格的核准,采取部门信息核实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实地调查核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报,外来务工人员和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申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初审和区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机构复审后,将在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留存经适房仍可向 保障性人群销售
《意见》提出,原有廉租住房房源应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和新增保障性住房资格家庭中具有低收入住房困难资格的家庭,其申请条件、保障方式(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分配办法、租金和租赁补贴标准仍按原廉租住房政策规定执行。政府已经公开组织摇号销售剩余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可向取得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对象销售。企事业单位投资集中建设且未经政府约定回购的公租房,可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配租方案,向符合规定的家庭配租。
此外,该《意见》适用于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和松北6个主城区。呼兰、阿城、双城3区以及9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政策。(作者: 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