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中介能办房贷 买房人苦等1年
记者从哈尔滨仲裁委获悉,今年以来,有的中介代办房贷未成,令买房人苦等;还有的中介承购、承租房屋,让房主防不胜防,市民真得加小心了。
1 中介代办房贷未果 市民多租一年房
去年2月,王女士与陈先生及中介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女士以50万元购买陈先生的房屋。因王女士经济能力有限,必须办理固定数额的贷款才能完成房款的支付,故三方特别约定,王女士交付首付款8万元,余款委托中介公司负责办理贷款解决。王女士交付首付款、居间服务费及商业贷款评估费共10.5万元。之后,中介公司无法按约定数额办理商业贷款,致使王女士一直未购得该房,并为此将租赁的房屋居住期延长12个月,发生租金费用1万元。今年年初,王女士申请仲裁,请求与陈先生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中介公司退还首付款、居间服务费、评估费共10.5万元,并赔偿1万元租金损失。
仲裁:返还首付款中介费,赔一万元租金
仲裁庭认为,因中介无法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数额办理贷款,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庭审中陈先生同意解除合同,因此仲裁庭支持王女士解除合同的请求。本案因中介公司过错,致使合同解除,因此中介公司应返还评估费、并赔偿王女士的租金损失。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服务未达到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因此,中介公司应退回已收取的佣金。最后,王女士要回首付款、居间服务费等费用10.5万元,以及1万元租金。
■提醒
哈仲裁委提醒市民注意,办理贷款额度有限,不要盲目相信中介公司能够办理不切实际的高额贷款,以免引起纠纷,造成损失。
2 卖房不能办过户 买房人原来也是中介人
李女士想为孩子换套校区房,急于卖掉现在的房屋。今年2月,李女士通过某中介将房屋卖给了张先生,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张先生支付房屋价款35万元,由房屋中介代收取和保管。李女士为此缴纳6000元居间服务费。
李女士后来发现,张先生曾为该房屋中介的经纪人,且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只同意接受公证售房。但这样一来,李女士买校区房就成了第二套房,会增加购房费用。协商不成,李女士申请仲裁,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屋中介返还居间服务费。
仲裁:解除合同,返还6000元中介费
在该纠纷中,张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仲裁庭支持李女士解除合同的仲裁请求。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这里,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了其与张先生存在利害关系这一事实,损害了李女士的利益,因此应退还已收取的中介费用。
最后,仲裁庭裁决李女士、张先生与房屋中介三方解除合同,房屋中介返还李女士中介费用6000元。
■提醒
专家提醒市民,如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有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申请仲裁的同时还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