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推进事业单位转型 政府买服务"养事"不"养人"

19.06.2014  11:55

  生活报18日讯 (记者 于海霞) 今天,省政府办公厅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下发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政府将通过付费方式直接把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接,同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及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由“养人”向“养事”转变。

   鼓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接,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提供公共服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法人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意见提出,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养事”的转变。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过渡期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行业协会商会适当的支持,并相应核减财政直接拨款。过渡期结束后,行业协会商会完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按照有关行业组织规定管理,不再直接拨付财政经费。

   购买内容突出公益性公共性

  意见指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益性和公共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公共安全、资源环境、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

  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和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