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50元/人月
记者从哈尔滨市民政局获悉,哈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保障水平有所提高,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510元/人月提高到550元/人月,财政补助水平由335元/人月提高到350元/人月。
具体信息如下:
提高市区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保障水平
(一)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510元/人月提高到550元/人月,财政补助水平由335元/人月提高到350元/人月。
(二)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由3000元/人年提高到3500元/人年,财政补助水平由2100元/人年提高到2244元/人年。
(三)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5800元/人年提高到66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由4000元/人年提高到4500元/人年。
提高县市(含双城区)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保障水平
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县市(含双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由440元/人月提高到500元/人月,财政补助水平由297元/人月提高到322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2700元/人年提高到3500元/人年,财政补助水平由1627元/人年提高到1837元/人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5400元/人年提高到62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由3800元/人年提高到4300元/人年。
提高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
(一)市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按照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1.2倍同步提高到550-660元/人月。
(二)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2-1.5倍同步提高到660-825元/人月。
(三)县市(含双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县市(含双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1.5倍同步提高到500-750元/人月。
(四)市区和县市(含双城区)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市区和县市(含双城区)农村低保标准1-1.5倍同步提高到3500-5250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