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出台《消费争议仲裁细则》今起实施

15.03.2016  15:42

  “5000元以下案件仅收100元”,“闭庭7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不要求出具仲裁调解书可免收费用”,3月15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出台的《消费争议仲裁细则》(简称《细则》)正式实施,《细则》推出的系列便民举措,不但降低维权成本,也压缩了维权时间,对于消费者来说实在是个好消息。

  据介绍,仲裁机构可以依法仲裁多种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也就是说,很多消费者因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侵权纠纷,都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仲裁委能干什么?举个例子:

  2015年5月,市民张女士到某超市购物,由于超市保洁员打扫卫生造成地面湿滑,张女士不慎摔倒,经诊断为肋骨骨折,共花费医药费5350元。经多次协商,该超市拒绝赔偿。同年7月,双方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员在调查取证后认为,超市的服务范围不仅包括消费本身,还应当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仲裁庭最终裁决,按照8:2的比例由双方分担责任,超市给付张女士医药费4280元。袁丽华告诉记者,此类纠纷通常争议标的额小、维权程序复杂、维权成本较高。因此,很多消费者除了向消协投诉或向政府行政部门申诉外,很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记者了解到,今年新实施的《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增加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双方和解不成的,经营者同意纠纷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解决”; “仲裁机构可以主动与消费者协会和有关部门沟通,针对消费争议的特点,简化工作程序,确立专门解决消费争议的工作机制”两项新条例,引导消费者和经营者通过仲裁方式快速解决纠纷。为方便消费者运用仲裁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制定了《消费争议仲裁细则》,为消费者建立消费维权绿色通道。

  那么,申请仲裁消费者能负担得起吗?

  据悉,《细则》对预交仲裁费做出了明确标准:

  争议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每件仅收取100元;

  争议标的额在5000元至1万元之间的案件,每件仅收取300元。

  同时,在消费调解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要求出具仲裁调解书,“哈仲”将不收取任何费用。

  《细则》同时规定,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要求出具仲裁调解书的,应于当日具调解书;案件通过裁决庭进行开庭审理的,应当在闭庭之日起7日内作出裁决。

  记者了解到,“哈仲”目前聘任了371名仲裁员,2015年共处理各类案件650余例,涉及争议标的额达20多亿元。哈尔滨此次出台相关细则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在全国200多家仲裁机构中偏低。消费者和经营者在提交仲裁申请时,可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员,也可要求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此外,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维权者可以凭借裁决书,对不履行裁决结果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总之,对于大多数想维权的消费者而言,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是一种低成本、快速、有效的渠道。

  延伸阅读: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消费争议仲裁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消费争议是指消费者因在有偿获得用于生活需要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的纠纷。

  第三条 适用本细则解决消费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质量、价格、安全等方面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

  (一)争议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

  (二)争议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要求出具仲裁调解书的;

  (三)争议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适用本细则的。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及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载有当事人仲裁协议及双方同意适用本细则的书面材料;

  (三)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仲裁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于提交仲裁申请之日起2日内按照下列标准预交仲裁费:

  (一)争议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每件收取100元;

  (二)争议标的额在5000-10000元的案件每件收取300元;

  (三)争议标的额在10000-50000元的,免收案件处理费,受理费正常交纳;

  (四)争议标的额在50000元以上,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要求出具仲裁调解书的,仲裁费用减半收取;

  (五)争议标的额在50000元以上,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适用本细则的,仲裁费用按照正常标准收取;

  (六)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的消费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不要求出具仲裁调解书的,免收仲裁费用。

  第七条 本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仲裁费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退回仲裁费。

  第八条 消费纠纷案件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双方当事人应当于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选定仲裁员,未能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的由本委主任指定。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于仲裁案件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仲裁申请及申请人的相关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日内提交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仲裁委员会应当于收到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2日内将答辩状、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2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第十条 仲裁案件立案前,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可以先行调解。

  仲裁案件立案后,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申请调解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应当即时调解。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组庭之日起2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庭认为应当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开庭2日前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 仲裁庭进行书面审理的,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提交质证意见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决;

  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的,应当在闭庭之日起7日内作出裁决;

  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要求出具仲裁调解书的,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提交调解协议当日出具调解书。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适用《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