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检察院出台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全面振兴发展18条意见
15.06.2018 16:31
本文来源: 检察
据悉,《意见》共18条,六大部分,主要包括:充分认识整顿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促进优化发展环境的主动性和责任感;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为全面振兴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突出法律监督重点,切实为全面振兴发展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拓宽法律监督途径,切实为全面振兴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细化法律监督内容,切实为全面振兴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切实为全面振兴发展营造精准优质的服务环境。 据了解,为保证《意见》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黑龙江省检察院党组安排部署了大调研活动,由黑龙江省检察院班子成员担任组长,组成8个调研组深入全省各地近百个院次重点就检察机关开展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的切入点、着力点、落脚点等进行了专题调研。同时,在检察开放日上,组织人大代表和企业家围绕广大群众最反感、市场主体最困扰、制约发展最突出的问题召开座谈会,面对面求真知、找问题、问计策。
5月17日,在全省检察长工作会议上,《意见》审议稿作为讨论文稿征求了市分院、基层院检察长的意见,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意见》印发稿。《意见》详情:
一、充分认识整顿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促进优化发展环境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1.深刻认识整顿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重大意义。 整顿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既是推动龙江全面振兴发展、经济向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具体体现。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检察职能,促进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不仅关系法律监督品质,而且关系全面振兴发展;不仅关系当前,而且关系长远;不仅关系经济,而且关系政治。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通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及时发现、监督、解决影响龙江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措施精准、执行经常、反应敏捷、效果良好的促进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监督机制和制度体系,为龙江全面振兴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2.以改革创新精神促进优化发展环境。 要结合当前我省全面振兴发展的实际,认真学习掌握国家支持我省全面振兴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制度安排,充分把握发展规律特点,切实吃透政策精神,牢固树立强监督、严办案、促改革、保发展的理念,把着力强化法律监督与毫不动摇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结合起来,把坚定不移惩治各类犯罪与坚持不懈优化发展环境结合起来,着力惩治破坏发展环境的各类犯罪行为,着力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着力促进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精准优质的服务环境。
二、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为全面振兴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3.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 突出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认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打击和惩治黑恶势力及其背后的“保护伞”,严厉打击村霸、街霸等欺压群众、横行乡里的不法分子,依法严惩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危害公共安全和个人极端暴力的犯罪活动,力求做到打击力度明显加大,办案节奏明显加快,打击准确性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增强。
4.严厉打击侵害民生民利的刑事犯罪。 高度重视重大社会风险防范,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把办理案件与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防止风险蔓延传导。严厉打击发生在教育、就业、医疗、食品药品、社会保障、涉农惠民等领域的各类犯罪,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对土地承包、适度规模经营等领域的法律监督,防止侵害农村集体产权、侵犯农民利益。积极参与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的专项整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侵害儿童、未成年人和学校师生安全的犯罪活动,积极推进校园安全建设。
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坚持把“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新时期“枫桥经验”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总抓手,深入开展重点人群帮教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积极预防流动人口犯罪。进一步完善执法办案综合分析制度,积极向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及时向发案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完善与综治、维稳等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共同促进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安全的难点和焦点问题。
三、突出法律监督重点,切实为全面振兴发展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6.强化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法律监督。 紧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法严惩破坏干扰重要产业政策、重点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诈骗、敲诈、盗窃、哄抢等各类犯罪活动,促进项目建设安全平稳推进;紧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重大改革举措,依法严惩在落实“三去一降一补”、混合所有制改革、处置“僵尸企业”等过程中发生的侵吞、骗取、截留、利益输送、失职渎职等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各类犯罪,健全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紧盯污染防治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依法严惩非法排污、非法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类犯罪,促进实现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紧盯脱贫攻坚政策的落实情况,依法严惩侵吞、挪用、骗取、截留扶贫资金以及虚假实施项目、统计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各类犯罪,促进扶贫政策落地、扶贫资金安全、扶贫项目见效。
7.强化对“放管服”改革推进情况的法律监督。 要围绕“放管服”改革,积极监督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严厉惩治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类违法犯罪,促进行政执法机关有效监管、依法监管;围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重点监督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问题;围绕“证照分离”改革,着力监督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利用办理证件证明之际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市场主体无障碍参与市场竞争;围绕“减税降费”改革,着力监督纠正侵害市场主体合法财产权、经营权的各类犯罪,推动解决向市场主体乱伸手等问题;围绕“职权法定、侵权赔偿”原则,坚决监督纠正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扣押、查封企业资产以及违法强制拆除、征收企业厂房、土地、设备或者变更资产、股权、债权权属等行为,努力防止执法犯法、侵害企业产权等问题发生。
四、拓宽法律监督途径,切实为全面振兴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8.强化对妨碍诚信营商行为的法律监督。 围绕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严惩不法市场主体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欺行霸市、合同诈骗、制假售假、逃税等犯罪,以及勾结黑恶势力非法控制特定市场、特定商品和收取“保护费”“进场费”“管理费”等犯罪,促进企业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围绕推进“双创”,依法严惩破坏干扰初创企业、科技型企业、共享企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等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各类犯罪,为新兴产业市场主体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良好环境。
9.强化对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监督。 按照国家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总体要求,依法严惩隐匿、私分、侵占、转移企业资产、股权、债权以及企业管理人员失职渎职造成资产流失的犯罪。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惩治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犯罪,重点打击整治涉及高新科技、关键核心技术及网络侵权、跨地区跨国境有组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依法严惩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通过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以市场行为掩盖非法目的,导致资产严重流失的犯罪。坚决监督纠正利用公权力侵害企业产权、插手企业经济纠纷、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以办案为名非法限制企业家及经营管理人员人身自由等行为,促进增强企业家的财富安全感、社会获得感、创业幸福感、市场存在感,激发创业创新动力和活力。
10.妥善把握办案力度与时机。 稳妥处理好司法办案与发展稳定的关系,对破坏企业发展造成项目夭折、生产经营困难、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各类犯罪,要及时加强沟通协调,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加快办案节奏,减少和避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不良影响。对于集中发生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的系统性、塌方式犯罪案件,要综合考虑单位生产经营需要,根据个人参与程度、对单位影响程度和问题认识程度,区别对待,灵活处理,做到既严格办案,又努力避免给经济发展、项目实施、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五、细化法律监督内容,切实为全面振兴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11.强化对强制措施适用的法律监督。 坚持从维护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职工生计出发,对在企业运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涉案人员,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积极配合调查侦查的,及时提出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建议,在检察环节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对关键部门、关键岗位以及正在从事重要项目实施、引资引技谈判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及时提出慎重采取逮捕措施的建议,在检察环节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对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主动退赃、减少损失,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采取非羁押或轻缓强制措施的建议,在检察机关采取较为轻缓的强制措施,防止因办案给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负面影响。
12.强化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法律监督。 在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犯罪案件时,强化对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法律监督。对于涉及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要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不轻易查封、扣押、冻结,需要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必须严格监督其依法进行,并为涉案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避免影响其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严格依法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股东、企业法定代表人等自然人犯罪,在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企业违法犯罪,在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股东、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不能认定为违法所得的,依法督促及时返还。
13.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要牢固树立审慎、善意、谦抑的理念,严格区分改革中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投资、新管理与钻改革发展创新空子侵占国家和公共利益的界限,法律、政策不完善导致的一般违法违规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界限,风险投资、风险管理、风险创业造成的正常亏损与损公肥私、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的界限,工作失误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界限,单位违法违规与个人犯罪的界限。严格遵循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疑罪从无等原则,对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慎重妥善处理,防止把一般违规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简单地视同为违法犯罪,努力做到惩治犯罪者、支持改革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确保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14.认真执行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司法政策。 在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时,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努力做到严到位、宽适度、求精准、讲效果。对于犯罪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或者有坦白、 自首、立功、积极挽回损失等情节的,及时兑现从宽政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涉案人员众多的犯罪窝案串案,综合考虑违法犯罪情节、各自所起作用、社会危害程度,重点惩治主观恶性劣、涉案数额大、犯罪情节重的人员。对于涉案金额不大、情节轻微、真诚悔改的人员可从轻处理。
六、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切实为全面振兴发展营造精准优质的服务环境
15.健全法律监督工作机制。 要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做到“敢亲”“会亲”“真清”。充分利用检察联络室、乡镇检察室、人民监督员等平台和机制,及时了解影响发展环境的瓶颈,对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缺陷、管理漏洞、岗位隐患、法律风险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着力促进政府部门“三张清单”落地生根,对市场主体遇到的项目审批、资金拨付、手续办理等困难,在职责范围内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办理,努力让市场主体实现“最多跑一次”。结合职能优势,引导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落实重大事项论证和决策机制、内部制衡和风险防控机制。探索建立企业投诉受理、办理、反馈制度,办案工作结束后,对办案工作是否公正规范、是否存在吃拿卡要报问题、是否影响或者妨碍生产经营等,主动征求涉案单位意见。对于涉案单位提出的投诉控告,依法受理、认真查处、及时答复,确保办案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16.强化重大情况的报告通报。 要加强与发改、工信、金融、市场监管等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协作配合,及时通报影响发展环境的普遍性、规律性问题,并建议相关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办案中发现的体制性、政策性、方向性等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对机制性、管理性以及政策贯彻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政府通报,促进政府完善相关制度、强化管理。通过强化报告通报工作,为全面振兴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支撑和服务环境。
17.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要主动加强与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联系沟通,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新闻宣传平台,及时报道和宣传检察机关促进优化发展环境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健全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快速反应机制,对新闻媒体披露的办案过程中不规范、不合法以及办案人员违纪违法等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关切关注,真正使促进优化发展环境的各项措施和制度安排落地见效,为促进优化发展环境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18.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强化工作措施,不断提高促进优化发展环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促进优化发展环境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重要决定都要认真研究、慎重决定。要经常性地组织干警学习经济社会理论知识、专门技能,使之开展的工作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上级检察机关要针对促进优化发展环境中遇到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和宏观领导,总结推广下级检察机关的典型经验和做法,确保促进优化发展环境工作深入健康规范有序开展。
本文来源: 检察
15.06.2018 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