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规范会议经费管理

17.01.2015  01:12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日前,我市印发了《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市直机关会议计划审批、会议费开支范围及标准、财务报销和监督问责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一、严格会议审批。《办法》规定,市直机关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定点办会、经费包干使用、财政直接支付的会议管理办法。各单位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消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办会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会期,压缩会议规模,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一类会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二类会议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分别报市委、市政府批准。三类会议由各单位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四类会议由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批准。五类会议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二、严格经费开支。《办法》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一类会议标准另行制定。二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490元/人天,三类会议130元/人天,四、五类会议100元/人天。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二类会议驻地会议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和早、晚餐;三、 四、五类会议不安排住宿。

三、严格会议形式。《办法》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会议,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到定点饭店召开,执行定点饭店协议价格。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四、严肃财经纪律。《办法》要求,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用会议费购买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办法》强调,会议原则上在单位所在地召开。因会议内容需要,必须到外地召开会议的,要在会议召开地定点饭店召开。禁止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另外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五、严格内部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一般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提供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办法》要求,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没有预算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来源: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