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让个人污染而政府买单的时代一去不返

08.04.2019  16:10
     日前,由佳木斯市东风区检察院依法对闫某甲、闫某乙非法采砂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黑龙江省河长制办公室、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公安厅作为松花江流域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典型案例全省发布。这一案件,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促进生态环境修复的重要作用。   经查,2017年6月1日,闫某甲实际经营的平安砂石场向佳木斯市水务局申请办理了河道采砂准采证。闫某甲为了取得更大的利益,采用行贿的手段打通关系,非法变更采砂地点,并指使闫某乙在采砂准采证规定的开采范围之外采砂4,808船,非法开采砂石共计528,880立方米。
  2018年8月14日,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佳木斯市监察委员会向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闫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行贿罪,犯罪嫌疑人闫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
  该案承办检察官在阅卷时,通过对非法采矿数额、跨度时间、现场录像等方面的证据审查,发现此案涉嫌破坏生态环境,可能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将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报告给东风区检察院检察长肖阳。
  肖阳检察长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公益诉讼工作小组,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经过多次实地勘查、走访群众调取相关证据,使用无人机完成空中取证工作,拍摄了非法采砂造成河道破坏的高清视频和照片。委托吉林省中实司法鉴定中心对二人的非法采砂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提出生态修复意见。鉴定意见书确定,二人的非法采砂行为严重破坏了松花江河流生态环境,构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建议损害赔偿费用4,069,890元。
  2018年11月8日,佳木斯市东风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检察长肖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最终,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通过报刊发布声明,向社会公开道歉,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4069890元,承担司法鉴定费用8万元。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已将判决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
  该案的成功办理,标志着个人污染而政府买单的时代已经结束,佳木斯市东风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非法采砂犯罪的同时,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赔偿责任,打出了惩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组合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职能作用,有利于更大程度地惩治违法犯罪、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河沙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非法采砂的行为严重破坏河道、河堤以及水域的生态环境。佳木斯市检察机关在打击非法采砂刑事犯罪的同时,注重河流水域生态环境的修复,去年9月以来,佳木斯市检察机关开展了整治松花江佳木斯城区段非法采砂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