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供热办解答今冬供热缴费、停热等100个问题
热企可否额外增加停热限制条件?今年热费价格是否有变化?居民车库热费标准是多少?自行加装暖气,需要额外交纳热费吗?对小锅炉供暖时间有要求吗?自行加装了散热器,室温依旧不达标,可否申请测温退费?测温争议如何解决……
哈市供热办权威解答今冬供热100问
还有一个多月,冰城就要进入供热期了,供热再次成为人们街头巷尾热议的焦点。供热质量事关百姓安全,也备受政府关注,针对大家关心的供热话题,本报归纳总结出缴费、停热、维修、维权等方面100个问题,并由哈市供热、物价及供热企业的权威人士进行解答。本期先行推出50个问题,另外50个问题将于19日刊发。
-关键词:停热
1、哪些情况不能申请停热?
答:未分户供热用户;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2、申请停热的截止日期是几号?
答: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用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2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也就是9月30日之前到供热企业提交停热申请。
3、停热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答:今年的停热费用没有变化,依旧延续以往的全额热费的30%进行收缴。
4、热企可否额外增加停热限制条件?
答:供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哈尔滨市供热办法》执行,不得设置细则规定以外的申请办理停止用热条件。
5、上个供热期申请停热的用户,今年继续停热还需办理手续吗?
答:需要,上个供热期申请停热的用户必须重新申请停热。用户如不办理停供手续,将恢复正常供热。
6、热企可否拒绝用户的停热申请?
答:可以,但必须在接到用户停止用热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符合办理停止用热条件的,应与申请停止用热居民签订停止用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不符合办理停止用热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意见。
7、去年办理停热了,今年想恢复供热该咋办?
答:要恢复供热的用户,应在9月30日前,向住宅所在的热企提出申请,并按时交纳热费就可以恢复供热。特别提醒的是,供热单位不应以办理停热或恢复供热为由,向用户索要断管费。
8、逾期可否申请停热?
答:按规定,停热用户需在9月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停热申请的,供热单位有权拒绝用户提出的停止用热申请。
注:前不久,《哈尔滨市用户申请停止用热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停热条件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未来的停热细则,将以新条例为准。
-关键词:热费
9、今年热费价格是否有变化?
答:对于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照房屋使用面积缴纳热费,热费标准为使用面积40.35元/平方米,非居民用热价格为使用面积44.49元/平方米。
按规定,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虽然没有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
10、是否有必要签署供热合同?
答: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供热单位与新建房屋用户应当在房屋交付用户使用时签订合同,供热单位与既有用户应当在用户交纳热费时签订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11、居民车库热费标准是多少?
答:《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对公益设施、自用车库等建筑均按住宅收取热费。即: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公益用房、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执行居民热价,使用面积40.35元/平方米。
12、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热费如何收取?
答: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即使用面积44.49元/平方米。
13、什么时候开始交热费,截止时间到哪天?
答:热用户应留意物业或供热单位的交费通知,即可开始交费。未实行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前向热企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热企交纳。
14、违约金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根据《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热用户须在12月31日前缴齐本供热期热费,逾期未缴齐热费的,供热公司将从下年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如与热企签订供热合同逾期未缴热费,供热单位可自合同约定逾期之日起,按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如未签供热合同,供热单位将按新《办法》规定,自下一年1月1日起开始计收滞纳金。
15、热计量热费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自2013年10月20日起,哈市执行新的热计量收费标准,即全额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费=基本热价×用户收费面积。居民用热价格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14元,计量热价为每吉焦44.81元;非居民用热价格为基本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元,计量热价为每吉焦52.74元。
16、热计量用户何时缴费?
答: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现行面积计收总额,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的用热量结算热费,多退少补。供热单位直接向用户收取热费,按规定需退还用户热费或补交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结清。结算时,供热单位应向用户提供热量的计算数据。对不按规定实行供热计量、不按标准收取计量热费的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键词:
新房首次供热
17、新建住宅第一年应怎样交纳热费?
答: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当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取热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内,15日(含15日)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15日以上收取一个月热费。
18、新房首年是否需要缴纳热费?
答:新房第一年供热,必须缴纳全额热费。已验收新房,首年正常供热是为了排查供热隐患,若出现漏水等故障,则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保证以后的正常供热。
19、新入住的楼,因暖气管爆管跑水冲了楼下住户,应该谁担责任?
答:新建小区,前两个供暖期,暖气管、放风阀的损坏都由开发商负责维修。出现损失,由开发商赔偿。
20、新建住宅都配有热计量表吗?
答:《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21、热计量表的维护保养由谁负责?
答:供热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关键词:
变更住宅用途
22、产权证与实际用热面积不符,按哪个为标准交费?
答:居民供热面积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超出房屋所有权证标明建筑面积且有采暖设施的部分,应收取相应的费用。
23、阁楼如何收取热费?
答:用户房屋如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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