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上访应避免六种过激行为

10.10.2015  19:06

  根据全市开展依法打击非正常上访工作部署,全市各级法院对一些缠访、闹访案件进行了集中审理,追究了上访者的法律责任。日前,记者采访了法院、公安等部门负责人,为市民解答什么是缠访、闹访,以及缠访、闹访产生后果应负的法律责任。

  据介绍,六种情形可以被界定为缠访、闹访,即信访当事人不听政策解释和劝阻,做出一些过激行为如谩骂、语言威胁、拍桌子砸板凳,干扰机关办公秩序的;有关部门已经按照文件作出明确答复,解决了其合理要求,但因未满足其不合理要求,继续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使有关部门无文件依据解决,长期到信访部门上访的;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要走司法诉讼途径解决的经济纠纷,但当事人因缺乏证据或感到官司胜诉无望,进而强行要求政府部门行政干预的;不讲道理,只强调自己出示的依据,错误理解,进而要求政府解决的;因长期无理信访,个人精神上出现偏执症状,需要到有关医院就医的;不通过正常渠道,越级上访,试图通过上一级对下一级施压解决问题的。

  一旦发生缠访、闹访,相关行政机关、接访机关及司法机关将共同协调配合依法完成处置违法上访行为。对于非正常上访和缠访、闹访人员,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对其劝诫谈话,并制作相关笔录,由谈话人和被谈话人签名。对经劝诫、批评、教育后仍不听劝阻进京进行非正常上访和缠访、闹访的,可由公安机关予以书面告诫。公安机关书面告诫后,再次进京非正常上访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对进京非正常上访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被公安机关处罚后6个月内再次进京非正常上访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如果有关信访人员的行为超出治安处罚标准且符合刑法相关罪名的法定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将依据法定职责及法定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