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重新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强化企业主体地位 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

23.10.2016  11:30

  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的说明,并于本次大会期间提请审议。

  据了解,我省现行《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于2000年公布施行,对推动我省科技成果的转化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科技创新发展的新环境和新趋势。科技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交流不够通畅、产学研合作不够紧密、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地位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激励政策仍需突破等问题为科技成果转化带来不便。

  新条例草案主要规范了以下四方面内容。第一,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对企业孵化器的扶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企业支付的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二,激励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采取差异化的人才评价体系,允许科技人员兼职离岗创业,对担任正职或其他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奖励做出明确规定。第三,完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第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支持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加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了相关部门、研发机构和高校、科技服务机构及项目承担者的法律责任。(作者:闫紫谦)

(责任编辑: 齐雪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