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并轨使更多困难群众受益
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为更好解决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居住问题,我市近日出台文件,提出按照保障基本、分层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多渠道筹措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各类保障性住房资格并轨申报准入。31日起,包括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5种家庭可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近期主要为其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5种住房困难家庭
可申请资格
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准入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我市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家庭首次由本市户籍居民拓展到外来务工人员和外籍来哈务工人员,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对于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吸引留住人才将起到促进作用。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等5种家庭,可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
降低申报准入门槛
放宽收入和住房标准
并轨后的保障性住房资格的收入和住房准入标准相比原有住房保障政策更加惠民,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受益于保障性住房政策。《细则》规定,申请家庭收入标准为在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根据《2014年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我市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15.9元。
保障资格统一申请
一证在手分梯度保障
新规定施行后,保障性住房资格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申请,审核通过的保障对象,将核发《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资格通知书》,分阶段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通知书》中标注的家庭类别,实行差别化租金。
取得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家庭,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分为三种类别:一类家庭为在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含70%)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外籍来哈务工人员。
二类家庭为在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三类家庭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哈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或哈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引入申请承诺授权制
7部门联动数据核实
据介绍,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人在向户口所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申报后,应当书面同意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实其申报信息,并承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须接受相应处理,其行为记入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家庭的申报信息,将通过市人口信息共享系统进行核查,并由市住房、人社、公安、民政、商务、市场监管和公积金管理等7个部门联动进行数据核实,更加公平公正、科学准确。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仍执行原补贴政策
《意见》指出,原有廉租住房房源应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和新增保障性住房资格家庭中具有低收入住房困难资格的家庭,其申请条件、保障方式(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分配办法、租金和租赁补贴标准仍按原廉租住房政策规定执行。据介绍,保障性住房并轨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需求将优先满足,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给予租赁补贴等方式做到应保尽保。
有关事宜公告详见2015年8月28日哈尔滨日报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