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法院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
今年4月15日是第五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黑龙江法院以发布典型案例、设置宣传展板、线上线下宣传、解答法律问题等多种形式组织干警参加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
佳木斯中院:现场讲解 深入宣传国家安全法
4月13日上午,佳木斯市两级法院统一组织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佳木斯中院刑事审判战线干警在院机关门前开展宣传。
在宣传活动中,全市两级法院以展板展示、LED大屏滚动播放等方式普及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同时,在法院门前发放国家安全教育宣传资料、现场咨询讲解等形式向人民群众深入宣传国家安全法。
活动期间,全市两级法院共制作展板24块,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为群众解答法律问题150余人次,增强了公民自觉维护国家安全的思想意识,提升了广大公民履行法律责任义务的自觉性。
黑河中院:值守卡点发放国家安全宣传册
中院机关通过法院网、法院微博和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和涉疫情防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律法规100余次,发布梁某等涉黑涉恶典型案例及视频资料。利用院机关立案大厅、走廊的电子屏等设备滚动播放涉黑涉恶案件开庭视频、刊登国家安全法和涉黑涉恶相关法律法规;在院机关醒目位置设置宣传板,宣传涉黑涉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法。 4月13日至19日,中院及各基层法院将持续集中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宣传活动。14日上午,中院机关率先开展集中宣传,在院机关醒目位置张贴国家安全法宣传海报,在值守卡点发放国家安全宣传册等。 |
林区中院:发布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林区中院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的部署和上级法院的要求,有效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积极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及时、从严惩处一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有力维护了林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妨害公务罪、非法狩猎罪、诈骗罪。
案例一 关某甲、关某乙妨害公务案——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暴力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
【简要案情】
2020年2月8日,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与亲属王某未佩戴口罩在路边燃放烟花。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现后,上前劝阻。关某甲、关某乙不听从劝阻,对防控工作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执勤民警依法传唤关某甲、关某乙等人进行调查。关某乙抗拒传唤,撕扯民警,打民警两拳,并抢夺警棍未果。关某甲强行将民警的肩章、执法记录仪拽掉,将执法记录仪攥在手中,继续与民警进行撕扯,在民警将王某等人带上警车后,关某甲躺在警车前阻碍警车离开,随后又起身用手强行拉拽警车车门,试图将王某从警车中拽出,后被民警制服。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另查明,关某甲具有犯罪前科。
【裁判结果】
沿江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关某甲、关某乙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多人聚集且未佩戴口罩,谩骂、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并以暴力方法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依法从重处罚。关某甲、关某乙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关某甲有犯罪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十个月。
【裁判要旨】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国人民上下一心,共同抵抗疫情。无数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夜以继日投入疫情防控一线,以确保社会治安稳定、生产生活有序开展。但仍有少数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应依法予以严惩。疫情当前,林区法院将继续立足疫情防控总体态势,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分子,有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黑龙江省复工复产有序推进筑牢司法之基。
案例二 于某某非法狩猎案——为饱口腹之欲猎捕野生动物
【简要案情】
被告人于某某在禁猎期间,于2020年2月11日到禁止捕猎的柴河林业局向日林场施业区内,利用禁用的工具猎套捕杀到国家“三有”(有益的、有重要经济和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野猪一只。于某某将野猪运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查获。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积极交纳生态补偿费。
【裁判结果】
绥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于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应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于某某认罪认罚,积极交纳生态补偿费,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于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裁判要旨】
现有证据表明,当前肆虐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极有可能是滥食野生动物造成的,这给贪图口腹之欲的人们敲响了警钟。但被告人为一己私欲,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铤而走险,枉顾法律和生命健康安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仅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更是增加了人民群众的恐慌,是对全社会极不负责任的表现,应依法从严惩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省林区中院及时发布《关于严厉惩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服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严惩涉野生动物犯罪,阻断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传播风险,为疫情防控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案例三 蔡某某诈骗案——网上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诈骗财物数额较大
【简要案情】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在无能力供应口罩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电商群发布销售一次性口罩的虚假消息,并在被害人李某某询问时,向李某某展示他人在网络上发布的口罩图片。李某某信以为真,订购口罩1万只,通过支付宝、微信先后三次向蔡某某共计支付人民币15000元。当李某某向蔡某某询问口罩发货情况时,蔡某某将在网络上搜索的虚假快递单号截图发给李某某,随后将李某某的微信拉入黑名单。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
沿江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蔡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网络假借销售防疫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应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蔡某某认罪认罚,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蔡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裁判要旨】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作为疫情防控的基本物资“一罩难求”,一些不法分子以销售口罩为名诈骗财物,借机敛财。本案被告人利用人们急需口罩的心里,通过微信发布销售口罩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沿江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全案事实、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九三人民法院:加强培训 线上宣传
4月13日上午,九三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组织相关干警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培训活动,共同学习国家安全相关法律知识。
九三人民法院以“一网双微”为主要阵地,开展国家安全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利用图解、案例、法官释法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网友普及了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重要意义、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我们应该怎样做、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享有哪些权利等知识。“一网双微”累计阅读量近3000人次。
齐铁法院:深入社区 以案释法
齐铁法院干警深入社区组织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
活动现场,法院干警通过悬挂条幅、展示宣传图版,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播放宣传录音等方式,积极宣传《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和涉疫情防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此外,齐铁法院近期将还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面向6余万关注用户开展线上宣传活动,做到线上线下,全方位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