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卫生监督局: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监督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培训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预防接种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迅速组织开展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学习培训。要求各级监督机构监督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正确把握相关内容。加大预防接种监督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健康权益。
二、迅速行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为了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监督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2号)要求,我委决定自2016年8月中旬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预防接种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一)专项检查内容
1.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第二类疫苗的进展情况。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分发、接收或购进疫苗情况。包括购进、分发渠道是否合法,是否索取相应材料(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
3.接种单位疫苗接种情况。包括接种人员资质情况、公示疫苗品种和接种方法情况、接种前告知情况以及接种记录等情况。
(二)专项检查对象
辖区全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至少20%的接种单位(包含:上半年专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机构和未检查机构) 。
(三)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1.各地要将专项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与“卫监1号百日行动”相结合做好安排部署,一并推进落实。
2.各地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一查到底,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3.各地要加强督导检查,市级要加强对县区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省卫生计生委将组成督查组,适时对重点地市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4.各地要将专项检查情况及时录入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系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信息卡”和“传染病防治监督案件查处信息卡”中,省卫生监督局将对各地填报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送信息
请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2016年10月15日前,将本市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和汇总表(附件1、2)的纸质版加盖公章后和电子版同时报省卫生监督局汇总后报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
委综合监督处联系人:刘志峰 聂嘉锐
电话:85971182
省卫生监督局传染病防治监督科联系人:周波
电话:0451-87907390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监督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8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