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黑龙江、内蒙古两省(区)环资审判协作协议

03.06.2021  18:31

   6月2日上午10时,黑龙江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黑龙江高院与内蒙古高院联合会签《东北边疆两省(区)林草、湿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情况。黑龙江高院党组成员、一级高级法官邹鹏作主旨发布,黑龙江高院、内蒙古高院、大兴安岭中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现场回答记者提问。10余家新闻媒体单位参加发布会。新浪网和省法院官方微博对发布会进行了全程视频直播。 

新闻发布会现场。康佳滨摄

黑龙江高院党组成员、一级高级法官邹鹏作主旨发布。王雅文摄

内蒙古高院环资庭副庭长陈立斌回答记者提问。王雅文摄

   内蒙古和黑龙江是国家北方生态屏障,承担着守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任务,两省(区)具有丰富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湿地面积分别居我国第三位和第四位,生态环境资源优势明显,加强两省(区)林草、湿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意义重大。此次签订《协议》是两省(区)高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司法助力东北边疆山青水绿、林丰草美、生态安全、生物多样、经济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

黑龙江高院农林庭庭长陈伟华回答记者提问。王雅文摄

内蒙古呼伦贝尔中院专委侯国华回答记者提问。王雅文摄

大兴安岭中院副院长庄严回答记者提问。王雅文摄

黑龙江高院新闻发言人、宣传信息处处长刘雨茎主持新闻发布会。隋禹摄

   《协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两山”理念,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立足审判职能,为东北边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明确了以两省(区)毗连相通的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联动司法保护为纽带,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协作,建立更加完备、更加便捷、更加高效的区域司法协作发展机制,不断提升两省(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整体水平,形成协同共治的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服务保障东北边疆生态环境安全。确定了协作组织机构,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轮值制度。《协议》还建立了常态化司法协作机制、要案会商机制、交流研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修复协作机制、融媒体联动宣传机制、队伍共建机制,全流程、广角度、多层次搭建联动平台,推动司法保护从单一分散、临时随机,向系统整体、常态规范转变,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为东北边疆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与保障。

   新华网:双方签订框架协议重点需要解决什么问题?

   内蒙古高院环资庭副庭长陈立斌: 内蒙古高院与黑龙江高院签订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两山”理念的重要工作举措,签订这个框架协议主要解决这么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跨省域的环境资源案件诉讼程序启动难、案件事实认定难、裁判文书送达难,裁判执行难等问题,充分发挥司法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二是建立跨省域常态化制度化的司法协作机制,解决环境司法协助机制局部化、单一化的问题,过去我们司法协助一般以中、基层法院之间相互探索为主,没有形成更高层面的工作协调机制。框架协议的签订,将为两省三级法院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协作提供制度依据和基本遵循。三是建立司法保障生态补偿机制工作模式,努力解决环境司法保护缺乏有力举措的实际问题。深入总结两省法院开展修复性生态司法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争取将生态修复的成功经验引入环境资源案件中,加快形成生态环境修复司法保护机制。

   生活报:能否介绍一下双方司法协作的具体内容?

   黑龙江高院农林庭庭长陈伟华: 至于具体内容方面,刚才邹鹏院长已经着重介绍了我们双方要建立七项工作机制,那么在具体内容方面,我想双方通过签订框架协议搭建沟通协作平台,在这个基础之上,将会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不断填充具体协作的内容。我认为,双方可能在以下方面实现司法协作,一是通过定期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联席会议,交流审判工作经验,联合开展法官业务培训,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统一裁判尺度。二是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积极打造环境资源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强化工作信息、案件检索及工作交流,逐步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三是不断拓展司法协作的范围,在立案、送达、审判、执行等环节加强合作,不断简化协作程序,增强协作效果。四是积极探索建立区域统一的环境资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名册和专家库,为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智慧保障。四是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职能,共同探索森林、草原、湿地及野生动物司法保护的特殊规律,强化跨省域审判协作,以司法担当提升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水平。五是强化生态补偿机制,联合开展司法服务,开展生态补偿机制的前瞻性研究,以司法手段合理实现生态补偿机制的利益协调。

   凤凰网:呼伦贝尔中院将在哪些方面开展司法协作?

    内蒙古呼伦贝尔中院专委侯国华: 呼伦贝尔中院将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精心指导下,围绕上述合作内容作出全面制度安排,切实抓好落实。同时,我们将以框架协议为依托,深化与大兴安岭等中院跨域生态保护司法合作,构建多层次、更宽领域、全方位的司法协作模式,推动形成规则统一、尺度一致、透明公正、平等有序的司法制度体系,联合构建便民高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帮互助、共同发展的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大格局,共同保护好两地的绿水青山,共同促进两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中新社:大兴安岭法院作为协议涉及的重点法院,如何落实协议的相关要求?

    大兴安岭中院副院长庄严: 大兴安岭两级法院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省法院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框架协议的相关工作要求,争当落实协议的排头兵。我们将紧紧围绕协议所确定的七项协作机制,与内蒙古法院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共同担当起保护两地森林、草原、湿地和野生动物的工作职责。在具体落实协议方面,我认为应当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合作:一是加强诉讼服务合作。探索搭建跨区环境资源案件的立案对接、执行协作、调解共享的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实现全过程诉讼服务远程协作对接,探索在网上立案、网上交费、材料收转、关联案件查询等方面协作;探索建立立案环节委托事项协作机制,委托保全、调查询问及送达等事项予以优先办理。二是加强审判过程合作。在审理涉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交叉案件中广泛开展合作,统筹适用刑事制裁、民事赔偿、行政监督和生态修复补偿责任方式,对重大、疑难、复杂或敏感案件,由合作法院共同协商研究解决,统一裁判尺度,形成拳头效应,扩大审判影响力。三是加强执行合作。对环境资源案件执行查询查封、扣划、送达、拘留以及生态环境修复、劳务代偿、指令第三方治理等事项,执行法院均可委托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协助法院办理,方便当事人申请执行,降低执行成本。探索建立执行信息共享机制,有效遏制跨区域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异地执行时协助法院优先提供人员物资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