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

23.06.2015  11:34

  黑龙江日报讯(记者韩雪闫紫谦)19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记者从黑龙江省教育厅获悉,为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黑龙江省结合实际,减少和规范了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

   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据悉,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取消“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者,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取消“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省招委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标准的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取消“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取消“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取消上述加分项目后,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体育特长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对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取消部分黑龙江省地方性加分项目

  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部分黑龙江省地方性加分项目:取消“侨眷考生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取消“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牺牲未被评定为烈士的人员子女或者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子女,总分达到所报省内院校投档线,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取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综合素质全面的普通高中应届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取消“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招生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取消“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保留和完善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此外,保留和完善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保留“烈士子女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保留“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保留“经省台办审核确认的台湾省籍考生和经省侨办审核确认的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调整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和经省民委审核确认的户籍在自治县、民族区、民族乡镇且学籍在户籍所在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调整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

  据了解,经省民委审核确认的户籍在我省的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在报考黑龙江省属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2015年1月1日前取得黑龙江省高中学籍的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参加2015年、2016年、2017年高考时,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一项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