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申请社会救助核对认定办法
黑龙江日报讯(记者郭铭华)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近日出台《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明确了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为进一步准确高效认定社会救助对象,避免“人情保”、“关系保”,杜绝“骗保赖保”,实现“应保尽保”,确保低保政策公平公正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时,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和委托,民政部门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的工作,以及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的居民个人及其家庭,因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审,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办法》中规定核对内容为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财产、支出和身份信息。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以及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及船舶、房屋、债权和其他财产;家庭支出指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商品支出和文化生活、服务等非商品性支出;身份信息是指核对对象的户籍状况、证件号码、婚姻状况等基本信息。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在复核时,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均核定为其家庭财产。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低保家庭认定条件为: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以下规定: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20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生产、运营用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和中型以上农机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无产权住房或仅拥有一套产权住房,或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或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房。
此外,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为: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可参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掌握;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条件。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条件为: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居住证;居民家庭总收入减去医疗、教育、突发性灾难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类刚性支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居民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编辑: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