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4〕20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及养老保险直接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组部财政部人社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黑组通字〔201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护理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
企业离休人员,城镇企业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二、提高后的护理费标准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护理费标准由原1200元/人月提高到1800元/人月;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护理费标准由原900元/人月提高到1200元/人月;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护理费标准由原600元/人月提高到1000元/人月。
三、经费来源
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护理费标准所需资金,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没有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开支渠道解决。
四、执行时间
提高后的标准从2014年1月起执行。
五、企业人员调整审批程序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所在单位,按养老保险管理渠道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提高护理费标准审批名册》(附后)向人社部门主管离退休待遇审批行政部门申报审核,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发放。护理费标准提高后,人社行政部门不再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鉴定和享受标准的审核。
附件: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提高护理费标准审核名册
2、提高企业离休人员护理费标准审核名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 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