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养母被判半年:将上诉望继续抚养受害人
昨天下午,南京虐童案一审在南京浦口法院宣判,被告人李征琴在听法院判决。图/南京浦口法院微博
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昨天下午,南京虐童案一审在南京浦口法院宣判,养母李征琴因故意伤害罪一审获刑6个月,宣判后,李征琴提出上诉,并表示希望能继续收养案件被害人小施,而法院则表示,李征琴不宜继续抚养其养子。
受害人伤情:轻伤一级
9月28日,南京浦口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昨日,法院在审理后对此案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征琴与施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各有一女。2012年下半年,李征琴夫妇将李征琴表妹张某某的儿子即被害人小施(男,案发时8周岁)带回南京市抚养,小施自此即处于李征琴的实际监护之下。
2013年6月,李征琴夫妇至安徽省某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小施的手续。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因认为小施撒谎,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制“抓痒耙”、塑料制“跳绳”对小施进行抽打,造成小施体表出现范围较广泛的150余处挫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小施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养母自首情节被认可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安徽省某县民政局调取了收养人提交的收养材料,其中“收养当事人无子女证明”所盖印章与有权作出证明的单位印章不一致。被害人小施生父母与被告人李征琴达成和解协议,小施的生父母对李征琴的行为表示谅解。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征琴在对被害人施某某实际监护的过程中,故意伤害小施的身体,致小施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李征琴确系于2015年4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陈述了其抽打被害人的行为,其在庭审中虽供述有所反复,但对于用“抓痒耙”、“跳绳”多次抽打施某某的主要犯罪事实能够予以供述,可认定为自首。
■ 释疑
庭审结束后,本案主审法官就本案中关于鉴定程序效力问题及量刑依据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1 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被告人李征琴及其辩护人提出,检查被害人身体时未通知监护人,且只有一名法医在场,鉴定程序不合法。
主审法官表示,经查,2015年4月4日晚,因被告人李征琴及其丈夫施某斌均未排除伤害被害人的嫌疑,故此二人不适宜陪同被害人接受伤情检查。被害人施某某在办案民警的带领下及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干警的陪同下,接受身体检查,并由两名法医共同研究作出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亦不影响检查结果的客观真实,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鉴定程序违法的意见,不予采信。
2 皮内出血算不算挫伤?
主审法官表示,经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系依照法定程序、采用科学方法作出,且与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南京市检察院法医会诊意见一致,该鉴定意见书论证合理,所依据的事实有法医对施某某伤情检查笔录、摄影照片以及校方根据公安民警要求所拍摄的被害人施某某的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主审法官表示,该鉴定结论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体表挫伤程度的标准,本院对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主审法官表示,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依据部分学术著作和学术观点提出“皮内出血”不属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挫伤”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3 半年刑期如何得出?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江苏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议庭综合考量被告人李征琴的犯罪动机、暴力手段、侵害对象、危害结果,结合李征琴案发后自首、取得被害人生身父母谅解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南京虐童案大事记
4月2日
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儿童小施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李征琴殴打所致。
4月5日
养母李征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4月12日
警方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4月19日
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对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但检方表示此决定针对轻罪案件,不会妨碍刑事诉讼过程进行。
9月28日
南京浦口法院公开审理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 各方说法
被告人
希望以后继续抚养被害人
在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王永杰会见了被告人李征琴,据王永杰介绍,李征琴已明确表示将会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
王永杰表示,李征琴此时最为关心的仍是养子的去向,她希望以后可以继续抚养孩子。
辩护人
公安机关办案涉嫌“越权”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王永杰表示,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8条: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经审查确系被害人自愿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本案被害人在公安机关、检察院办案阶段多次要求不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这些机构却未尊重被害人的意愿,有“越权办案”之嫌,对此,法院判决也未予回应。
法官
被告人不宜继续抚养被害人
审判长徐文露接受采访时表示,被告人李征琴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在办理收养关系过程中,有重要的文件印章经公安机关鉴定系伪造,且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庭审情况看,从保护儿童权利角度考虑,合议庭认为,在今后较长的时间内被告人不适合收养、监护包括本案被害人在内的儿童。
法庭庭审中注意到,本案案发后,浦口区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当即将被害人交其亲生父母照顾并对被害人的生活、学习作了合理安排。就如何解决本案所涉收养关系,法院也将向安徽省某县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