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一年内 自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降10%
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参保居民在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支付。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40元、480元、72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100元。一个年度内,自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降低10%。
人工器官按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
参保居民发生统筹支付范围内乙类药品、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居民按照规定比例自付,标准为:乙类药品个人自付20%;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实行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内的,按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因病情需要,从第二套(只/个)起,最高限价内的,按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55%;使用部分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在最高限价内的,按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乙类诊疗项目由个人自付25%、35%。
精神疾病患者定点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分别为75%、70%、55%,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分别为70%、65%、50%,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支付比例为75%;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住院的支付比例为90%。
参保居民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不含中医、肿瘤医院)及省属综合医院住院,支付比例在上述规定基础上下浮3个百分点。
——精神疾病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85%,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70%,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一档标准执行。
——肺结核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80%,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70%,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一档标准执行。
——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85%,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75%,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一档标准执行。
——困难人员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异地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
参保居民发生的急诊和转诊住院,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因病情需要,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域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经参保地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核准并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内转诊;长住异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已申请办理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手续,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保大学生因放寒暑假、实习等原因在异地住院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在异地(不含境外)急诊一次性住院,以及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具备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核准并办理转诊手续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1000元,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45%,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35%,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支付比例为60%。
——因其他情形异地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30%,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25%,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支付比例为40%。
肺结核患者门诊治疗支付70%
普通门诊医疗实行定点签约、限额管理、不设起付标准、按比例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儿童医院、结核病防治所、高校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50%,一个年度内最多支付200元;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40%,一个年度内最多支付160元;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支付比例为60%,一个年度内最多支付300元。
——肺结核患者在结核病防治所门诊治疗,支付比例为70%,一个年度内最多支付1200元。
——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由市、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年实际就诊人数每人10元的标准,于次年初一次性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就医时不再另行支付一般诊疗费。
——参保居民每年可以选择一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肺结核患者可同时选择一所定点结核病防治所作为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
——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账户(个人账户)余额继续使用,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治疗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直至清零。
大学生及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门诊起付标准100元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意外伤害门诊保障制度,大学生和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一个年度内最多支付1000元。
生育医疗费纳入统筹支付范围
对参保居民中育龄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实行定额结算。支付标准为:一档缴费的自然分娩900元、剖宫产1300元;二档缴费的自然分娩700元、剖宫产1100元。对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支付。对参保居民配偶已经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领取生育补助金的,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待遇。
相关链接
个人缴费标准
2018年,个人缴费分两个缴费档次,其中一档320元、二档210元,市区内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人居民按一档标准缴费,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二档标准执行,大学生毕业后两年待业期内可按大学生标准继续缴费。
困难人员资助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上述人员简称“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补助,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对上述困难人员中的在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与所在学校各承担50%;成人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统一按一档标准给予补助。
缴费办理
■成人居民、散居儿童和毕业后两年待业期内大学生,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工作站、村委员会办理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及缴费手续;大学生和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及缴费手续。
■对参保居民缴费后移居境外、参军、升学(非本地大学)、户籍迁出及死亡等的,保险关系自行终止,其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期启动后当年所缴费用不予退回。对城乡居民参保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政府其他医疗保障的,其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期启动后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对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之后参保的,其当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足额缴纳,其中,新生儿和春季新入学大学生仅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困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定额补助。
■对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人居民,医疗保险费已缴至2018年且不足一个年度的,在集中缴费期内按月核定、收缴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待遇期限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之后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满三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含90天)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入学大学生按照规定缴费的,自入学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终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在集中缴费期内连续缴费的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其医疗保险待遇延续享受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