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23.03.2016 12:18
本文来源: 发改委
事项主体信息 | |||||
职权名称 | 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 ||||
职权编码 | 230000-08-0-0013-02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实施主体 |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职权依据 | 一、《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一、(一)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 二、(一) 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一、(二)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权限。(一)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一、地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外贷款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出具项目确认书。 |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行政相对人 |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
收费 | 否 | 收费依据与标准 | 无 | ||
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 ||||
办事指南 | |||||
办理条件 | 一、项目属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含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的国内投资项目。 三、进口设备必须是批准用汇额度内的自用设备,且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应在海关总署《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所列商品之外; 四、申报所需材料齐全。 | ||||
办理地点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 ||||
承办处室 | 发展规划处 | 咨询电话 | 0451-82603182 | ||
监督处室 | 监察室 | 监督电话 | 0451-82625284 | ||
邮寄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省发改委发展规划处 | 邮政编码 | 150001 | ||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 |||||
一、项目属地发改部门或省属项目单位出具的免税确认申请; 二、项目属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一式3份; 三、具备相应资质设计部门编制的可研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 四、可研报告进口设备清单1份,免税进口设备清单一式4份; 五、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六、招投标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含招标公司资格证书、招标协议、中标通知书等)。 |
本文来源: 发改委
23.03.2016 12:18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