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铁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民商案件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情况
8月24日,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金锋向新闻媒体通报了哈铁两级法院“强化民商案件调解,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情况,民事审判庭庭长滕大伟公布了3起典型案例。会议由中院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郭云祥主持。
近年来,哈铁两级法院认真贯彻最高法院提出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司法原则,把调解作为与判决同等重要的司法手段,运用到司法的过程中,积极探索推行“全员调解、全程调解、全面调解”的工作模式,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近年来,哈铁两级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结案率一直保持在80%以上。
树立正确调解理念,推进高效调解模式的构建。只有树立正确的调解理念,才能保持正确的工作方向和方法。为此,哈铁两级法院把是否做到“案结事了”作为衡量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标准,把调解能力作为衡量法官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使“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的观念成为两级法院共识。树立先行调解的理念,按照新民事诉讼法对这一理念的设计,收案后首先判断案件是否适宜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基础上,有调解可能的力争调解结案,没有调解可能的及时开庭裁判。坚持这一理念,在民商事审判中,将调解作为与裁判同等重要的司法手段,充分发挥其化解矛盾的优越性,并将其作为化解纠纷的首选方式,运用到司法的全过程。树立自愿调解、合法调解的理念,严把司法调解工作的法定条件和实质条件。对原本有调解意愿的当事人,积极促成调解;对排斥调解的当事人进行释法引导,促使其产生调解意愿,诚心接受调解。同时防止强迫调解和违心接受调解。在调解工作过程中,始终坚持合法调解,在尊重当事人的合意选择和诚信公平的基础上,确保调解的范围、时限、程序、结果等于法有据。树立优质调解的理念,综合运用多种渠道、手段、方式、力量调处矛盾纠纷,提高调解质量,力求良好效果,实现案结事了。既在数量上注重调解结案率,更在质量上注重自动履行率。
调动审判人员积极性,推进全员调解。由于案件难易程度、当事人心理等因素差异,有些案件的调解非主审法官一人所能完成。因此,哈铁两级法院提倡,对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深入挖掘人力资源,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把调解工作的主体从主审法官拓展到合议庭、审判长、庭领导、主管院领导,形成整体合力;引导广大法官认清调解意义,端正调解理念,充分调动法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从各自职责出发,利用各自优势,发挥各自作用;主审法官发挥最了解案情的优势主导调解,审判长发挥控制审判让当事人重视的优势跟踪参与,院庭长发挥更能令当事人信服的优势择机出面,人民陪审员发挥最熟悉社情民意、亲和力强的优势参与协调,全员推进调解工作。通过共同努力,哈铁两级法院近年通过调解圆满解决了一批当事人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
增强诉讼各阶段调解措施的针对性,推进全程调解。为了不漏掉彻底化解矛盾的机会,将调解工作贯穿立案到裁判、庭审前至庭审后的各个环节,使调解结合案件事实发现层层衔接、环环相扣,覆盖诉讼全过程。根据诉讼各环节所要解决问题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调解措施、策略和方案。在庭审前,通过审阅诉讼材料,积极宣讲法律规定、提示诉讼风险、降低对抗情绪、引导自行和解、增强当事人对法律、法院、法官的信任;庭审中,查清案件事实、理清争议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摸清双方底线,掌握调解主动权,通过分析案情和释法析理,增强调解方案的针对性、说理性和操作性,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庭审后,以衡量利弊为着力点,引导当事人认清裁判结局,放弃不合理诉求,趋利避害,理性选择调解方案。
准确把握案件调解规律,推进全面调解。注重遵循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遵从当事人意愿,注意甄别不同类型案件特点,准确把握调解案件的基础和条件,全面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把调解运用到民商事审判工作中法律允许的各个领域、各类案件。民商事司法审判实践中,部分案件当事人调解愿望强烈,调解的基础和条件成熟,易于达成调解,但是部分案件当事人虽有调解意愿但碍于不合理期望、对立情绪、怀疑态度等各种因素,难以提出合理方案或者达成调解协议,鉴于此,哈铁两级法院探索把握不同案件调解规律,积极推进民商事案件全面调解。对不服一审裁判的案件,利用当事人意愿在二审中继续开展调解工作,必要时可以由一审法院及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进行调解工作;对情况复杂、影响重大、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要审慎采取诉讼强制措施,多做说服引导工作;对当事人是弱势群体,存在生活现实困难的,注重采取多样化的措施予以适当救助,最大限度缓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