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良知--那一念之间的选择

15.10.2014  19:02

        做为一名法官,在我看来,司法良知更象是那一念之间的选择,在依据法律规则可能预见的裁判结果与法官对案件事实的看法相悖的时候,做为法官,在那一念之间,你选择什么?是做为一个冷漠的裁判者,刻板的依据法律规则去做出裁判,还是选择司法良知的指引,探寻那可能被深藏的客观真实?

        在我办理的一个案件当中,就曾遇到过这样的问题,也同样面临着那样一个选择:原告诉称,被告向其借款3笔,第1笔和第2笔均为1万元,第三笔借款2万元时将第2笔借款的1万元结算利息后与2万元合并写了1张3万元的借条,并将第2笔借款1万元的借条销毁了,现原告拿着1张3万元的借条和1张1万元的借条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对2张借条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表示共向原告借款两笔,第1笔借款1万元,第2笔借款2万元,在借2万元时将第1笔借款1万元结算了利息后与2万元合并后写了1张3万元的借条,因原告当时未将1万元的借条带来,所以未曾收回销毁该借条,因此借款本金实为3万元。本案中,原告证据充分,主张的借款都有借条为证,且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交无异议,被告的辩解意见并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单纯从案件本身来说,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但却很有可能冤枉被告。是简单的依据证据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还是本着司法良知去想方设法调查那可能很难查清的客观真实,这是一个问题,也是一个选择。我选择了查清案件事实,经过多方调查,原告主张的三笔借款当中有1笔1万元的借款不能成立,依法认定被告借款本金实为3万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并已履行完毕。

        法官应该是一个有着司法良知的人,不能够象机器人一样只会单纯的适用法律规则去机械的裁判,一份优秀的裁判应当是法律规则和司法良知交互发挥作用的产物,两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