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名党员干部因交通违法受处罚
按照全市开展党员领导干部作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部署,连日来,我市持续推进整治党员领导干部交通违法突出问题。截至目前,共处理14名党员干部、处分1名党员领导干部,正在处理1名酒后驾车和1名醉酒驾车党员干部。
自7月15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以来,交通专项工作组共出动警力2800人次,查处各级党政机关党员干部交通违法行为131件。7月18日、30日,连续开展两次集中专项行动,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510余件,其中查处党政机关车辆和党员干部交通违法行为17件,查处酒后驾驶违法19人,扣留违法车辆61台,行动取得了极大的震慑和警示效果。
为依纪依法规范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驾驶机动车辆行为,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早在2008年,市纪检委、市监察局就联合出台了《哈尔滨市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若干行为追究纪律责任移送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要求,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一)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行驶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六)伪造和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证照的;
(七)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当年,市纪检委、市监察局还在全市下发了《对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若干行为追究纪律责任的通知》,着重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党政纪责任。凡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以上八种行为之一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通知》还明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教育和引导所属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模范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做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表率;要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及时作出处理,切实维护党纪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据悉,此次专项整治党员领导干部交通违法突出问题工作组今后将在市区实行常态化管理,整治重点向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县市延伸,特别是加强对高速公路出入口的检车布控。同时,不定期在市区繁华区域、餐饮和娱乐活动场所进行夜间抽检、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