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 登记为居民户口

04.11.2014  10:22


黑龙江各市地落户政策

   新晚报11月4日讯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日前正式下发,新的户籍改革将使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大大提速,其中包括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等。省政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抓紧出台本地、本部门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及配套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

   哈市实行“双轨制”落户政策

  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市区户籍人口超过500万人的,属特大城市,应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目前,哈市已经属于特大城市,4个主城区人口达350万人,需要适当控制;非主城区人口相对较少,可适当放宽落户条件。同时,积极建立和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为经济发展所做贡献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使达到规定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本月起居民可自愿更换户口簿

  从2014年11月1日起,全省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群众可自愿到公安派出所更换居民户口簿。

  同时,对教育、卫生计生、养老、住房等领域现有各种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标准外,取消按户口性质设置的差别化标准,研究制定城乡统一的新标准,使现有政策逐步与户口性质脱钩。凡条件成熟的,应尽快调整相关政策,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研究制定分步实施的办法,提出完全脱钩的时间表。通过新政策与户口性质不再挂钩、旧政策逐步脱钩,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

   持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包括林场、农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请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出台相应政策,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并综合考虑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因素,确定他们能否获得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农民进城落户不得强退“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

  进城落户的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各地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新闻链接

   农民进城可享

   7项基本公共服务

  1.要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

  2.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新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3.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4.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5.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6.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7.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