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停热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为切实保证城市供热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居住用户的用热质量和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停止用热房屋对相邻居住用户供热质量的影响,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哈尔滨市用户申请停止用热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已经完成,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细则》(征求意见稿)对热企公示制度、办理要件以及不得停热的情况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供热期前热企须公示受理时间
《细则》指出,本细则适用哈尔滨市规划区内具备分户供热控制条件,未实施计量收费供热的居民用户办理申请停止用热行为。实行分户供热用户申请停止用热,应在本供热期开始前20日向供热单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供热单位有权拒绝用户提出的停止用热申请。
供热单位应在本供热期开始前向用户公布受理停止用热申请时间,在接到用户停止用热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符合办理停止用热条件的,应与申请停止用热居民签订停止用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与责任;不符合办理停止用热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意见。
申请停热办理“要件”全统一
用户申请停热,应向供热单位提交:(一)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承租证,新购住房未办理产权证,需提供购房合同;(二)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证明;(三)非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办理,需提供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对于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邻居受影响停热须恢复
用户办理停止用热导致供热期内相邻居住用户室温不达标,居住用户投诉的,供热单位应将居民投诉记录、供用热双方现场测温签字记录等留存作为佐证材料,报送所在区供热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已办理停止用热用户恢复用热。自供热单位通知恢复供热之日起,热费按正常标准收取;供热单位通知恢复供热之日以前停热期间,按日折算停热期,按停止用热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用户不得拒绝。
相邻两户以上不得办停热
《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停止用热:(一)非分户供热用户;(二)分户供热用户控制阀门在用户室内等不具备停止用热控制条件的; (三)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用户在供热期期间入户的,本供热期计算在办理申请停止用热条件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四)冷山、底层、顶层用户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五)居住用户相邻房屋两户(含两户)以上申请办理停止用热的;(六)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范围内,上一供热期已造成相邻居住用户供热质量不达标,居民用户相邻房屋入住情况未发生变化的。
《细则》同时规定,供热单位不得设置本细则规定以外的申请办理停止用热条件。(作者: 张博)
原标题:哈尔滨停热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热企须公示受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