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下发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相关事宜通知

09.03.2017  01:07

  为了规范物业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称,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应当严格履行退出程序,依法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移交有关资料、财物。未按照规定办理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物业退出后未选聘新物企的,由社区服务站或区物业办指定应急物业,也可居民自行管理。对于擅自终止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三年内在本市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物业未按规定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时,应当通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现场指导双方做好物业管理用房、有关资料、财务和相关管理服务事项等的交接和登记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区人民政府协调公安部门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配合做好移交工作。

   物业退出后未选聘新物企的,由社区服务站或区物业办指定应急物业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时,业主大会未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物业服务机构或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应急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临时接管。经业主大会决定,也可以自行管理。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终止服务的,三年内在本市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90天,可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续聘或重新选聘

  此外,记者从哈市物业办了解到,根据《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续聘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物业服务合同自动顺延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

  如果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依法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提前六十日将解除原因等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十五日。

  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与业主委员会办理退出交接手续,并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全部物业档案资料;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