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区党员干部这 10 种情形可免责或减轻处理

04.04.2019  01:50
哈尔滨新区党员干部这 10 种情形可免责或减轻处理 - 新浪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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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激发党员干部在哈尔滨新区高质量发展中干事创业的热情与活力,鼓励 “ 先行先试、敢闯敢试 ”,结合新区实际,哈尔滨新区党工委制定《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容错纠错免(减)责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十种情形可免责或从轻处理。

  1。 为加快哈尔滨新区高质量发展,在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因无明确政策规定,由于缺乏经验出现一定的失误和偏差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但已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2。 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或客观形势发生变化,导致决策在执行中出现偏差,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轻微损失的;

  3。 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过程中,为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大胆履职、大力推进、积极作为,但受条件限制,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4。 根据实际进行探索试验,突破制约改革发展的思维定式和制度障碍,进行机制制度创新,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政策措施,出现偏差、造成非议和影响的 ;

  5。 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先行先试、探索经验,而出现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6。 在优化营商环境及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中,为提高服务效率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工作出现一定失误和偏差,但事后积极补齐手续的;

  7。 在工作中遇到紧急情况,已经向上级机关报告未得到答复前,因及时处置问题而引发矛盾或造成轻微损失的;

  8。 为加强基层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征地拆迁等急难险重任务,无法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作出行政决策,但为维护政府诚信,从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依据历史形成的事实材料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

  9。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项职责,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照单尽职后发生事故的;

  10。 其他符合容错免(减)责情形的。